东北网哈尔滨12月16日电 已经试运行一年有余的《哈尔滨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近日正式实行。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将使参保人受益更多。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承保范围限定为:只有参加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才可依据有关规定参保。缴费采取年交的方式,保险期限为一年。参保职工住院发生医疗费用支出后,向补充医疗保险中心提出支付申请,待确认后,应给付的保险金通过银行直接划入职工本人指定的银行账号。参保职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向补充医疗保险中心提供相关材料索赔。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指定承保单位中国人寿哈分公司有关人士介绍,目前,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个人自付比例部分险和个人自费责任部分险,分别计收保险费。其中,个人自付比例部分险中规定,参保职工累计发生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大额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额以下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中心按相关规定比例支付;每人每年最高赔付保险金上限为3万元。个人自费责任部分险规定,参保职工累计发生住院医疗费中的自费医疗费部分,补充医疗保险中心按相关规定比例赔付保险金,每人每年最高赔付保险金限额为2.6万元。
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因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原因停止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充医疗保险也随之中断。在保险期间内,职工身故,保险责任终止,且不退还保险费。此外,灵活就业人员只可参加个人自付比例部分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