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17日电 一名在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南航”)工作的飞行员以受到不公平待遇为由,向公司提出辞呈,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他转到民营航空公司工作。随后,南航将该飞行员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999900元。近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南航的诉讼请求。据悉,这是我省首例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劳动争议案。
36岁的刘某是哈尔滨南岗区人。1993年5月,从沈阳空军训练基地转业后,被调到北方航空公司天鹅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做了一名飞机驾驶员。2002年10月,该公司并入南航,刘某与南航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该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4年8月18日,刘某以受到不公正待遇为名,向公司递交了一份书面申请,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未给刘某书面答复。一个月后,刘某离开了公司到南方一家民营航空公司工作。11月15日,刘某向黑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005年3月16日,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了这起劳动仲裁案件。经查,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刘某)在职期间,由甲方(南航)出资对其进行职业培训,乙方在甲方约定服务年限内要求解除合同时,甲方可以按照双方有关协议向乙方收取培训费和接收费用;同时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黑龙江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法》作出裁决,同意刘某与南航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应手续的请求,刘某向南航一次性支付公司培训费和违约金,共计10万余元。南航对此裁定不服,随后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其经济损失9999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辞职权,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但刘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已构成违约。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相关损失。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此应认定刘某的服务期应到退休年龄时为止。
据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国家培养一名民航驾驶员需要花费大量金钱,飞行员如果跳槽到民营航空企业工作,等于国有资产流失,将会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
法院根据中国民航总局会同人事部等五部委制订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相关规定,于11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南航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南航为刘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999900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
据业内人士介绍,我国现在民用航空飞行员多数是从军队退役的,他们在部队接触的并不是民用机型,必须对他们进行“改装培训”,这其中就涉及到一大笔培训费。民用航空飞行员分为不同等级,比如:学员、副驾、正驾等,而驾驶不同的飞机,对飞行员的等级要求也不一样,这些等级有的是按照飞行小时数评定的,所以,培养一名成熟的民用航空飞行员大约需要5至8年时间。为了保证飞行员身体健康,还要定期给飞行员进行体检、疗养等,考虑他们的住房、交通和家属工作等问题。同时,还有一些服装费等日常生活基本费用。粗略计算,培养一名飞行员至少需要100万元左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