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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英杰误服兴奋剂案真相:其他运动队队员投药所致
2005-12-18 06:42:49 来源:黑龙江电视台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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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18日电 16日,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对国家女子长跑队队员孙英杰在十运会上被检测出兴奋剂诉青海体工队运动员于海江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判被告于海江公开向孙英杰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事情发生在10月17日,当天一早早孙英杰将剩余的果汁喝净,然后赶往南京参加“十运会”1万米比赛。在10月18日“十运会”组委会实施的兴奋剂检查中,孙英杰A瓶尿样检测呈外源性雄酮阳性,被组委会取消了比赛成绩和继续参加十运会的资格。之后,中国田协按照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对孙英杰处以不少于两年的停赛处罚,其教练王德显处以不少于一年的停赛处罚。

  之后,为了寻找证据,孙英杰和教练王德显进行秘密调查,最后,他们将目标锁定在王德显弟弟王德明执教的青海省体工队运动员于海江身上。

  据王德显说,于海江是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太平乡南泉村人,是王德显在齐齐哈尔训练时相识的。之后,王德显将于海江推荐给了王德明门下做了自费队员,由于两队经常一起在青海训练,所以,队员之间相互也都比较熟。最后查明,10月16日中午,为帮孙英杰迅速恢复体力,于海江将自己平时服用的药物胶囊(强力补)取出7~8粒,掰开将药粉倒进孙英杰饮剩的猕猴桃饮料中。

  为此孙英杰一纸诉状,将于海江告上法院,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按照被告属地原则依法受理了此案并于12月16日作出了一审判决。

  五大连池市法院认为,于海江擅自在孙英杰服用的饮料中放入兴奋剂,致使孙英杰受到处罚,媒体对此公开进行了报道,确对孙英杰的名誉、声誉及人格尊严产生了不良影响,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此,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海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国家级报纸上登报,公开向原告孙英杰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二、被告于海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孙英杰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

  孙英杰说:“头一次有人告诉我我是清白的,所以说今天有这个机会我也感到非常的高兴,必竟给我个人的印象有一个挽回证词,通过这一事情,更建立了我对2008年奥运会的信心”。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