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12月19日电 夫妻离婚,一纸约定让法院将大部分财产判给了女方。
结婚十余年的王某夫妇商议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却产生异议:今年9月,夫妇俩曾对夫妻财产约定进行了公证,约定将家中大部分财产归女方所有,同时所列各项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也由女方承担;而且有明确约定,如男女双方出现婚变,女方给付男方人民币若干元,其他全部财产归女方一人所有。
现在,双方起诉离婚,女方拿出约定书,要求按约定分割财产,但男方却认为约定书是在自己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被迫签订的,是无效的,因此要求分得一半财产。对此,法院认为,夫妻财产约定书已经公证机关公证,男方称该公证无效的理由并无证据支持,因该约定书已经明确双方离婚后全部财产归女方所有,故男方对其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权利没道理。因此判决,在约定书中的财产全归女方所有,女方给付男方若干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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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责任编辑:朱丹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