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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在门口说话幼儿被开水烫伤 幼儿园为何只承担30%责任
2005-12-28 13:48:10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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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12月28日电 6岁女孩在幼儿园里受伤,家长要求幼儿园负全部责任,然而最终,幼儿园仅承担30%的次要责任。

  6岁的郭盈(化名)由哈尔滨市一家幼儿园照看。今年年初,赵女士到幼儿园接郭盈回家,在幼儿园门口见老师慌张地跑出来,说孩子受伤了。只见郭盈的身上大面积发红,有些地方出现水疱。很快,在幼儿园园长和保健医的陪同下,赵女士把女儿送到省医院治疗。医生诊断,郭盈身体多处烫伤较重。赵女士花了不少医药费。

  幼儿园方面说,当时,郭盈所在班的老师把两只盛满开水的水壶放在桌上,走出门口与一位老师说话,郭盈和两个小朋友正在玩耍,她把两个小朋友的头绳拽散了,被两个小朋友追打,她躲到桌子后面,两个小朋友用力把桌子推向她,结果桌子倒下,水壶里的热水洒在她身上。

  赵女士通过多方了解,认可幼儿园方面讲的事情经过是真实的,但是,她觉得女儿是在幼儿园受伤的,幼儿园理应承担医疗费并给予赔偿。幼儿园方面却认为,两个小朋友推倒桌子伤及郭盈,责任该由两个小朋友的家长承担,明确表示,对此事感到遗憾,但不能赔偿。赵女士一怒之下,将幼儿园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郭盈受伤时幼儿园老师在门口与人交谈,未尽到看护责任,因此幼儿园对郭盈受伤负有一定责任;由于郭盈受伤是另外两个小朋友造成的,所以幼儿园承担次要责任,判决幼儿园方面承担郭盈30%的医疗费。

  那么,谁该对郭盈在幼儿园受伤负责?法律人士分析,根据《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等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等处生活学习受到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单位给予适当赔偿;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郭盈和两个小朋友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郭盈受伤主要是由两个小朋友造成的,幼儿园承担次要责任是正确的,而承担主要责任的人是弄伤郭盈的两个小朋友的监护人。

责任编辑:朱丹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