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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得少破坏大也能定罪
2005-12-29 13:23:05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滕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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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12月29日电 原本涉嫌入车盗窃,却因被盗物品价值700余元,不能构成盗窃罪;然而,对受害车主来说,车子被毁,造成损失近5000元,难道只能眼看歹徒逍遥法外?对此,检察机关还其公道:最终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嫌疑人批捕。

  据李某交代,他曾从别人车内“拿”走水果、烟、矿泉水、湿巾、一部小灵通等物品,还有百余元钱。据相关机构鉴定,车辆所受到的毁坏价值近5000元,而被盗物品的价值只有700余元,不足以构成盗窃罪。

  难道,犯罪嫌疑人要因此而被无罪释放吗?据办案人员讲,犯罪嫌疑人还是会被依法定罪处罚的,因为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要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因此,检察机关的结论是,犯罪嫌疑人李某以盗窃为目的,用破坏性手段故意毁坏他人车辆,造成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日前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其批捕。

责任编辑:朱丹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