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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城热费应否涨价 7学者PK热费涨价6理由
2006-01-11 05:25:22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刘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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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11日电 哈尔滨市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将于12日召开。哈尔滨市供热企业提出了热费涨价6大理由。同时,一些专家学者也提出了反对涨价的6条理由……

  黑大由莉颖教授:垄断不会降低供热企业成本

  针对供热企业申请热费调整一事,黑龙江大学经济学院由莉颖教授指出,在垄断状态下,企业千方百计要求提高供热收费标准,而不会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积极性。热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供热企业不应该以赢利为目的。在现有的供热体制下,供热也不应该全靠市场调节。现行供热体制中供需双方的矛盾突出,根本原因是供热体制跟不上供热市场化的步伐和供热单位服务质量低劣,而不是单纯的供热成本问题。

  由教授说,供热企业口口声声强调煤炭价格涨了,供热成本加大,热费自然要涨。可老百姓却没得选择,热是特殊商品,它的供应垄断导致老百姓不能像买其它商品一样货比三家,或者要求退换。事实上现在的供热质量很难保证,供热企业缺乏市场监督。很简单,一件商品没有售后保证,不按照市场规律进行,那它也不应该依靠市场手段来调整价格。

  由教授说,哈市南岗区和兴路上的黑龙江警官学校的家属楼,常年供热不达标,住户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此事,新闻媒体也曝光多次,可都无济于事,供热单位还是能少烧点就少烧点,宁可让老百姓冻着,也不让自己赔钱。政府没有有效的措施来制约企业保证供热质量,供热企业却将增加的供热成本转嫁到老百姓身上,这显然不合理。

  由教授认为,供热在没有商品化、货币化的时候,企业靠市场供需调节热费还为时过早。当前,哈市还不具备供热商品化的条件。要想实现供热商品化,首先应该能够做到像水、电一样分户计量。可是现在哈尔滨市具备了分户计量的房子到底有多少?有没有?事实上,就算是实现了分户计量,也相当麻烦,因为时下技术上根本就不过关。据她了解,2002年到2004年间,哈尔滨市的供热企业共为用户安装了两万块供热计量表,但一个采暖期过后这些表都成了废表。原因是无论是国产表还是进口表,都不适应现有供热系统条件下的“浑水”要求,水表用不了多久就被水中的杂质腐蚀糊死了。由教授说,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了,就无法鼓励老百姓用热,让老百姓心甘情愿地掏腰包买热。

  由教授说她不赞成哈尔滨市热费调整还有一个理由就是,目前现行的供热方式和单位补贴制度还存在很大问题。一是社会公平得不到保证。有些单位的人不仅有工作,有工资福利,同时也享受着单位提供的供暖福利,而一些下岗失业人员、没有单位的人员,则享受不到这个福利。第二大问题是,许多企业供热设备陈旧及制度的原因造成能源的巨大浪费,同时也激化了供需双方的矛盾。

  由教授介绍说,供热体制改革必须引入市场竞争者,允许非公有资本等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参与热源厂和供热管网的投资、建设、改造、经营等,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让所有供暖企业都感受到竞争的压力,从而自觉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这样不仅有利于减轻市民的负担、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也有利于减少能源消耗和建设节约型社会。(刘泽宁)

  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赵瑞政:涨价将导致新一轮取暖难

  “通过调整热费来平衡供热成本支出这种做法,很可能导致新一轮的取暖难、取暖贵,让相当一部分人用不起热。供热要体现社会福利和公益性质,应该让更多的人用得起热。”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赵瑞政说。

  赵瑞政提出质疑:供热企业申请调整热费,是否考虑了低收入人群的承受能力?他说,热费调整后,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可能影响不大,但对于那些单位不给热费补贴的家庭以及众多下岗职工来说,高额的热费从哪儿出?

  赵瑞政指出,任何供暖改革都要首先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取暖需求。冬季取暖对于哈尔滨这样高寒地区的居民来说,是一种基本的生活需求,目前“每平方米31.15元”对于那些不享受供热补贴的百姓而言已经是个极限了。哈尔滨有一定的历史特殊性,作为老工业基地,企业多,下岗职工也相应较多,调整热费首先要考虑这些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他们的收入不能与取暖成本同步提高,那么这些家庭供暖费的支付,很可能出现困难。因此,赵瑞政认为在这个时候提出热费调整有些不恰当,热费调整应当首先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将解决好低收入困难家庭采暖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切实落实扶贫资金,通过采取多种途径、多种措施加以解决。

  另外,从城市无房家庭考虑,也不可轻易调整热费。赵瑞政说,无房家庭本来在城市中就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大多数租房子住。热费调整后,取暖费用则通过房主转嫁到租房者身上。这对本来就无力购买住房的人群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赵瑞政还提出,供热企业的经营水平高低、经营效率优劣都会直接影响企业的效益。因此,企业应该通过降低经营成本制定适当的收费方式,以保证供暖费用的足额收取,减轻自身负担,而不是把这个成本转嫁到老百姓身上。(刘泽宁)

  哈工大教授盛晓文:节能住宅热费应降低

  哈尔滨工业大学市政环境工程学院教授盛晓文认为,哈市节能型住宅已经占到住宅总量的五分之一以上,国家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必须按照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对既有建筑要制定节能改造计划,积极采取措施,组织实施城镇既有居民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因此,节能型住宅将成为今后住宅的主流。节能型住宅的大量投入使用将使供热成本大幅下降,因此供热价格调整应该充分考虑到这部分住宅的实际情况,不仅不应该涨价,相反对节能型住宅在现有热费标准上应该给予优惠才合理。

  据了解,哈市现有的7400万平方米民用住宅中,采用节能设计的有1700万平方米,占22.%。其中主要包括设计节能30%和50%的住宅。上个世纪80年代初,建筑的耗能标准是每平方米住宅耗能37.6公斤燃烧值为7000大卡/千克的标准煤。按照节能50%的标准,则每平方米建筑可节约标准煤18.8公斤。盛晓文教授认为,假设1700万平方米的建筑都是节能30%的,那么这些建筑一年将节煤19万吨,每吨煤按照350元计算,哈市现有这些节能建筑一年最少可节约资金6600多万元。而如果按照其中部分节能50%计算,每个供热期节煤的数量相当可观。

  盛晓文说,《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中也已经阐明,“热是商品,用多少热花多少钱,才能真正实现供热、用热公平交易;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分散锅炉供热和节能建筑的热费,可以按照优质优价的的原则分别核定;安装用热仪表的用户,热费按照仪表的读数计收。”

  盛晓文表示,节能住宅不仅为国家为人类作出了贡献,而且为老百姓节约了一大笔经济开支。如果能降低一半的热能,少花一半的热费,那就为老百姓办了一件大好事。所以,重新核定节能住宅热费标准、依法实施和推广节能住宅按计量仪表读数收费,势在必行。政府物价部门在考虑由于煤价上涨的因素确需调价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对节能住宅的供热收费作出明确的规定,如:对节能住宅小区有楼前计量热表的,按表分摊;对没有安装楼前热表的节能住宅用户,由权威部门测量认定其住宅节能标准,并按对应标准减免。二者应同步进行。

  盛晓文认为,甘肃省已经就节能住宅热费收取出台了政策,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因此按照节能住宅的现状和发展,哈市现有的热价不低,相反对住在节能型住宅里的百姓来讲,还高了许多。(刘一威刘 谦)

  哈市政协委员李晶:没发生的费用不应计入成本

  “排污费没有开始征收、电价还没有上涨……供热企业不应该将还没有发生的费用加到成本中,成为涨价的理由。”哈尔滨市政协委员李晶说。

  哈尔滨市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召开前,部分供热企业已把热费涨价理由一一列出。供热企业提出,按照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东北网实施煤电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电价开始上调。另外,国家根据一系列环保法规,对供热企业征收大气排污费等,这些都将增加供热成本。

  关于大气排污费,哈尔滨市政协委员李晶说,哈尔滨市目前的供热价格中,没有此项费用,国家还没开始征收。涨价的原因再多,企业的理由再充分,也不能把还没产生的费用预先计算到到供热成本里。而电费同样如此,哈市供热企业电价目前还没有上调,因此这两点都不应该成为热费涨价的理由。

  李晶说,取暖费价格的调整一定要慎重。哈尔滨市的工资收入水平本来就较经济发达地区低,这种涉及全民性的涨价因素,必然引起全民对涨工资的迫切需求,给政府带来财政压力。所以,对于热费的上涨以及上涨幅度,必须要慎重。而对于企业提出的煤炭价格已经上涨,李晶认为,根据目前全国的大形势,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煤炭价格已经从高峰开始回落,预计今年煤炭价格也仍将呈下降趋势。因此。虽然煤炭在供热企业成本中占重要地位,但是也应该看到煤价趋势。

  李晶表示,煤炭、水、电的价格肯定会有变化,而涉及民生的热费却不能随意变动。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在出台热费调整幅度时全方位考虑,对煤炭等供热成本的核定,要考虑到未来价格的变化,避开高峰值和低谷值,确定合理的中间价格,以躲避热费再提高或再降低的风险。(刘泽宁)

  哈商大专家周游、哈工大教授杨明远:损耗计入热费属于重复收费

  哈尔滨市部分供热企业认为,供热在到达居民室内时会产生损耗,这一块费用应计入热费当中。而一些专家则表示,这部分损耗已计入用户为企业支付的服务费用当中,不应再向用户收取。

  “热能损耗计入热费是重复收费。”哈尔滨商业大学专家周游说。周游表示,从企业运行的角度看,企业在为用户服务的过程中,企业会有一定的损耗,这部分损耗已计入用户为企业支付的服务费用当中,不应该再向用户收取损耗费用。因此,热量在传输省社科院研究员董鸿扬:过程中的损耗费用已计算在燃煤使用量内,也就是企业运行成本当中。而且,随着管网的不断更新,设备不断完善,热损耗也会越来越小。

  据哈尔滨市社会科学院原研究员、哈工大教授杨明远介绍,热量在传输的过程中会有一定的损耗,为了保证居民室温,热源输出温度要相对较高。但居民应该交纳享受热量的热费,不应把管网损耗的热费让居民支付,这部分费用应该由企业自行消耗。

  杨明远表示,同样是市政公用设施的自来水和电,居民都是按其使用量交纳费用,在自来水和电的传输过程中的损耗费用全部由生产或经营单位承担。(赵政府)

  省社科院研究员董鸿扬:涨价不能减轻供热企业包袱

  “哈尔滨市的热费价格与我省供热期相当的地市横向比较并不低,其他城市都能正常运转,因此,哈市供热不应该涨价。”省社科院研究员董鸿扬说。董鸿扬认为,哈尔滨市的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较低,因此不能轻易调整价格。要通过供热企业内部消化降低成本,政府也要加大投入,确保供热市场顺利进行,不应单独用价格杠杆来调节。

  董鸿扬认为,绥芬河市属高寒地区,供暖期从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1日,长达7个月。各个地区的供热成本应该是相差无几的,绥芬河市的热费比哈市还低,这充分说明哈市的热费水平不低,相反还很高。

  据绥芬河市热力公司经理赵继东介绍,绥芬河市有5家供热企业,肩负着全市200余万平方米的供热。由于多年的包烧费陈欠等原因,企业亏损严重,但他们还是充分考虑市民的承受能力,尽量让利于用户。绥芬河市的供暖期长达7个月,可他们只向用户收取6个半月的热费,那半个月的热费由企业自行消化。

  今年9月,绥芬河市举行了供热价格听证会,对热费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热费价格分为四类,居民住宅热价由原来的22元/平方米(使用面积)调整为24元/平方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住宅热价调整为20元/平方米;车库、库房热价由原来的22元/平方米调整为28元/平方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热价由原来的29元/平方米调整为32元/平方米;企业及商服业热价由原来的29元/平方米调整为34元/平方米。此次调整幅度较大的为企业、商服等赢利性部门,而居民住宅的热费调整幅度很小,也主要是基于市民承受能力考虑的。

  赵经理说,从目前情况看,上调热费远不能减轻企业沉重的包袱,供热改革不能单纯依靠价格调整。“供热企业效益不好、连年亏损是北方特有的现象,国家应该多给这些地区的供热企业以适当的政策倾斜和补贴,诸如高寒补贴、水电价格优惠等,企业也应通过自身挖潜节约经营。”赵继东说,这才是使供热企业摆脱困境的理想方法。

  据佳木斯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介绍,佳木斯市集中供热已历经21个供热期,管网老化、供热设备超期服役,制约着供热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行。供热企业亏损是普遍现象,但供热企业本身的公益性,使得企业不能以赢利为目的,只能微利经营。佳木斯市目前的热费为24.8元/平方米,基本与供暖成本持平。企业亏损应该通过企业内部节约挖潜、降低成本等途径来解决。(刘泽宁)

责任编辑:杜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