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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05年十大刑事案件
2006-01-11 15:16:27 来源:东北网  作者: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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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11日电(记者 雷蕾)2005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重大刑事案件420件,判处有罪人犯808人,依法宣告无罪11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人犯748人,重刑面达91.3%,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今天,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院2005年十大刑事案件。

  1、副局级调研员杀人碎尸

  被告人董兆歧,男,1944年生于辽宁省,系哈尔滨市某机关副局级调研员。被告人董兆歧与被害人许某(女,29岁)于1995年相识,1997年二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1998年7月开始同居。

  期间,许多次提出要董兆岐离婚并嫁给他,案发前董兆岐已经向其妻子丛某提出离婚,二人商议等待丛退休之后办理法律手续。

  2004年7月24日8时许,董兆岐将许杀死,之后对尸体进行了肢解并抛弃。27日在董现场企图自杀,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市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董兆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朱春艳等人利用高息集资诈骗

  2002年8月,被告人朱春艳经他人介绍认识了自称是“月见草油”保健品项目的持有人刁某某,二人协商共同开发“月见草油”项目。

  8月10日、11月9日,被告人朱春艳以黑龙江省坤坦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以刁为法人代表的哈尔滨友谊香料有限公司、海伦友谊天然植物香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生产“月见草油”的《协议书》、《联营协议书》。因无资金,朱春艳找到戴春荣、李海、张亚娜(均在逃)共商筹款之事,戴、李提出从社会群众中高息吸收资金。2002年8月29日,被告人朱春艳利用100余万元的购物发票注册成立了以其为法人代表的哈尔滨坤坦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坦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Ⅱ类理疗仪,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公司股东发起人为朱春艳和邱彦臣,各出资人民币50万元,朱自任董事长(2003年4月,朱春艳私自将原股东邱彦臣变更为其姘夫被告人王长生)。2002年10月,被告人赵丽娜加入坤坦公司,后朱春艳任命赵丽娜为公司总经理、主管财务,负责策划、实施集资的具体方案,朱给其开月工资,并提取所有集资款1%及其介绍他人集资款总额2%的回扣(管理费)。朱春艳又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聘用张美华、隋颖、张文萍、杨红、武庚杰、孙嘉奎、于淑兰等人,被聘用人按协议书上投资生产的“月见草油”项目进行宣传,以高利率作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公司按协议书的约定给聘用的部长提取各自集资数的15%-20%的管理费,再由部长给其部门代理4%-12%的管理费。坤坦公司成立后,朱春艳分数次以投资生产“月见草油”的名义给刁某某人民币97万元。

  2003年3月,被告人朱春艳通过王长生认识了“草坪”项目持有人马某,商定由朱春艳投资合作开发“草坪”项目。坤坦公司的各部长及代理根据朱春艳、赵丽娜的要求在宣传“月见草油”出口韩国、日本,可获取高额利润的同时,又加大了对开发“草坪”项目的宣传力度,声称“草坪”项目的产品已被2008年北京奥运会包销,利润高达300%。此外,由于坤坦公司没有分文的收益,为弥补前期因兑付高额的本息及点费(管理费)造成的亏损,骗取更多的集资款,朱春艳又决定将存期3个月的月利息由原来的7%提高到10%,将存期6个月的月利息由原来的10%提高到12%。为进一步骗取投资者的信任,朱春艳于2003年8月13日注册成立了哈尔滨市坤坦绿草种植有限公司,由王长生任法人代表、董事长。朱向该公司投资人民币200余万元用于购买厂房、设备。

  2003年9月初,被告人朱春艳潜逃。

  被告人朱春艳共集资诈骗人民币8 397.52万元,返本息人民币3 942.33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4 455.18万元(尚有2006万元去向不明)。被告人赵丽娜共集资诈骗人民币4 945.87万元,支付本息人民币2 671.7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2 274.1万元,得赃款人民币69.93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查扣赃物价值人民币160余万元。

  此外,被告人赵丽娜于2003年3月至5月间在担任坤坦公司总经理、财务主管期间,将被骗群众交回公司领取本金和利息的部分原始“借据”及公司保留的“存根”进行销毁。

  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春艳、赵丽娜在坤坦公司一无资金二无任何合法收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极少部分集资款作为投资蒙骗群众,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部分本金、利息和管理费的方法,骗取巨额集资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张美华、隋颖、张文萍、杨红、武庚杰、孙嘉奎、李明华、于淑兰、贾丽萍受被告人朱春艳、赵丽娜的聘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但缺乏上述被告人主观上非法占有集资款的证据,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长生犯集资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朱春艳、赵丽娜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到案后拒不供认犯罪,应依法严惩。认定被告人朱春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丽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长生等人被宣告无罪。

  

  3、史宏伟、李荫虹抢劫杀害哈工大女博士

  被告人史宏伟、李荫虹均为外地来哈打工人员,因同在哈尔滨市一洗浴休闲俱乐部当服务员而相识,后共同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田地街120号2单元202室借房居住,期间,二人因经济困难产生抢劫之念,经预谋后,准备了卡簧刀、电击器等作案工具,并多次到街上寻找抢劫对象,因故未果。

  2005年3月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史宏伟、李荫虹再次来到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八道街附近伺机作案,恰遇哈工大女博士被害人张某(女,33岁)从其夫驾驶的自家车上下来,独自一人往家行走,即在后尾随,至张住所的2楼缓台处时,史宏伟持卡簧刀威逼张某并抢夺其财物,因张呼救、反抗,李荫虹遂用手捂住张的嘴并按住其胳膊,史宏伟向张连刺数刀,抢得人民币3600元及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皮包二个、诺基亚8310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张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史宏伟分得赃款人民币900元及手机一部,李荫虹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赃款均被挥霍,抢得的其他物品被丢弃,手机已于案发后追缴返还被害人家属。二被告人因抢劫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郭北横、邵春波入室抢劫杀民警拒捕

  被告人郭北横以能购买商铺等为由,通过被告人邵春波在邵家取得10万余元钱款,被二人挥霍,无力偿还,郭、邵遂产生抢劫之念,由被告人郭北横提议并经二人预谋后,郭、邵二人于2005年4月6日16时许,携带一把卡簧刀、二把剔骨刀等作案工具,窜至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景街88号一居民家,以送特快专递为名,骗开被害人姜某某(女,53岁)家房门,实施抢劫,后姜呼救,郭北横将其杀死,二人抢得金项链一条及密码箱一个(价值人民币4035元)。

  公安机关接到群众电话报警,派员前来抓捕罪犯,二被告人听到声音,携带抢得的物品离开姜家,在该单元楼道内与民警相遇,二被告人持刀反抗,郭北横持卡簧刀连刺民警汪瑞滨腋下、肩、背部数刀,致汪轻伤;邵春波持剔骨刀刺民警杨威右手背部一刀,致杨轻微伤,民警与二被告人搏斗后将二人捕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北横、邵春波抢劫犯罪中致死一人,当场对抓捕的民警持刀反抗,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犯罪气焰特别嚣张,罪行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二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之主犯,均应依法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认定二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毛永健以看房为名入室抢劫

  被告人毛永健因缺钱产生以买房、看房为由进行抢劫之念。2005年4月26日10时许,毛与在报纸上登载卖房信息的被害人耿某某(女,49岁)约定要去看房后,即购买了作案工具,并于同日13时到耿家中,持尖刀逼住耿索要财物,耿反抗,毛即将其杀死。被告人毛永健破坏现场后,携抢得的人民币1300余元及松下摄像机、TCL618型移动电话、首饰等逃离现场。摄像机等销赃得款人民币2200余元及所抢现金被其挥霍,其余部分赃物案发后已追缴返还被害人家属。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毛永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6、佟立春等人蒙面入室狂抢50余起

  被告人佟立春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树刚、刘忠林、王海臣及马林(已死亡)等人于2000年7月至2004年12月间,在虎林县、兰西县、巴彦县、宾县、延寿县、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动力区、呼兰区等地,采取持械拦路、蒙面入户等方法,抢劫作案57起,钱物价值人民币13万余元。抢劫中被告人佟立春单独或伙同马林致四人死亡,致二人重伤,一人轻伤。抢劫中被告人佟立春伙同马林将四名女被害人轮奸。

  其中被告人佟立春参与抢劫作案56起(4起未遂,24起入室),参与抢劫款物合计人民币129 800余元,抢劫中致死4人,重伤2人、轻伤1人,强奸犯罪4起,强奸(轮奸)妇女4人;被告人王树刚参与抢劫作案4起(3起入室),抢劫款物合计人民币23610元;被告人刘忠林参与抢劫作案1起(入室),参与抢劫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王海臣参与抢劫作案1起(入室),参与抢劫人民币1500元。2004年12月,被告人王海臣明知王树刚伙同他人抢劫犯罪,而为王树刚提供隐藏处所,帮助王树刚逃匿。

  2000年9月4日17时许,被告人佟立春在巴彦县丰乐乡,将被害人贾某放在自家院内一辆价值人民币2400元的摩托车盗走。2003年6月,被告人王树刚、刘忠林、王海臣在哈市道里区新发乡薛家村新淼陶粒砖厂及红星家具厂仓库,盗窃作案两起,将价值人民币10350元时风牌农用四轮车及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牛皮一捆盗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佟立春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树刚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刘忠林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王海臣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

  

  7、陈占发团伙“杀人练胆”

  2004年8月间,被告人陈占发伙同被告人刘福江、伏利国等根据被告人刘少辉提供的犯罪对象并由刘出面联络,数次欲对被害人张某(男,37岁)实施绑架行为未果。同年8月23日20时许,陈占发等将张某绑架,从其身上搜出黄金项链1条、白金戒指1枚、雷达手表1块,又翻出存折1个、银行卡1张,逼迫张说出密码。陈占发指使当时在陈家的被告人贾墨君与被告人伏利国看守被害人张立明。次日上午,在陈占发等人威逼下,被害人张某给其妹妹打电话,以他人借款的名义,要求其妹将赎金人民币150 000元当即汇入其存折上。后被告人陈占发带领刘少辉、刘福江返回市内,由刘少辉出面在被害人名下支取人民币160 200元,交给陈占发。被告人刘少辉因与被害人张立明有过正面接触而唯恐罪行败露,便提议除掉张立明。当日晚,陈占发与贾墨君返回呼兰区双井镇,指使刘福江、贾墨君将张立明抬至卫生间杀死。事后,陈占发分发给刘福江赃款5 000元,并指使刘、贾二人掩埋尸体。

  1995年4月,被告人陈占发纠集被告人刘福江、王文新、王福学预谋到天津市白沟非法购置枪支。陈占发、刘福江提议实施抢车杀人以“锻炼胆量”,王文新、王福学均表示同意。嗣后,被告人刘福江、王文新、王福学窜至哈尔滨市原太平区附近截乘1辆无出租车标志的红色夏利车,按事先约定到陈占发家接陈上车后,四被告人将该车驾驶员强行拖拽至后排座位,由陈占发驾车,行驶中被告人王福学、刘福江用尼龙绳将被害人杀死,抢得传呼机1部,人民币1 000余元。当车行驶至哈尔滨市道里区哈双北路2.5公里处时,四被告人将被害人尸体抛至房地局预制构件厂西围墙外掩埋,后继续驾车奔天津市白沟。途经长春市因发生故障而将车遗弃。

  2004年10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王荣斌指使赵文义、宋伟(均已判刑)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家园分别潜入被害人刘春辉、刘岩家行窃,其驾车望风接应。在刘春辉家盗得金项链、金正牌VCD1台、腰带1条、美元35元(赃款、物折合人民币4607.5元)。当三人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赃款物被追缴并返还失主。

  被告人陈占发参与绑架犯罪1起,致死1人;参与抢劫犯罪5起,致死4人,抢劫犯罪金额合计人民币118 050元。被告人刘福江参与绑架犯罪1起,致死1人;参与抢劫犯罪3起,致死2人,抢劫犯罪金额合计人民币106 700元。被告人王文新参与抢劫犯罪3起,致死3人,抢劫犯罪金额合计人民币1 000元。被告人贾墨君参与绑架犯罪1起,致死1人;参与抢劫犯罪1起,致死1人,抢劫犯罪金额合计人民币111 350元。被告人王荣斌参与抢劫犯罪2起,致死2人,抢劫犯罪金额合计人民币111 350元;参与盗窃犯罪1起,盗窃金额人民币4 607.50元。被告人王福学参与抢劫犯罪1起,致死1人,抢劫犯罪金额合计人民币1 000元。被告人李晓杰参与抢劫犯罪1起,致死1人。被告人伏利国参与绑架犯罪1起,致死1人;参与抢劫犯罪1起,抢劫犯罪金额合计人民币5 700元。被告人刘少辉参与绑架犯罪1起,致死1人;参与抢劫犯罪1起,抢劫犯罪金额合计人民币5700元。

  被告人陈占发犯绑架罪、抢劫罪数罪并罚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福江犯绑架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文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贾墨君犯绑架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荣斌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福学、李晓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伏利国犯绑架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少辉犯绑架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8、谎称政协委员“女能人”骗得208.9万

  被告人周春丽自2001年至2004年期间,谎称自己是省政协委员,认识省市有关领导,以能为他人升学、安排工作、购买低价住房、允诺高息借贷等为名,骗取二十几名被害人钱款合计人民币208.9万元。案发后追缴人民币8000元,其余赃款均被被告人周春丽用于放贷、偿还先期借款、购买彩票及个人挥霍,无法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春丽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应依法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周春丽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9、拐卖妇女李柱英等组织他人偷越国境

  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柱英、李明陆、洪光喜、封西军在被告人姜桂花家承包的林场打工时相识。2004年8月中旬,李柱英、李明陆以出卖为目的,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朝鲜)拐骗了该国妇女被害人边南顺(20岁)和“春心”(未找到),偷越国境后,来到吉林省汪清县富兴镇西崴子村被告人封西军家。封西军在明知“春心”、边南顺被拐卖的情况下,以人民币6 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春心”,并窝藏边南顺在其家居住。

  之后,被告人李柱英等又陆续实施数起犯罪行为,共实施拐卖妇女犯罪4起,拐卖妇女6人;实施组织偷越国境犯罪3起,组织5人偷越国境。被告人姜桂花实施拐卖妇女犯罪3起,拐卖妇女4人。被告人洪光喜实施拐卖妇女犯罪2起,拐卖妇女3人。被告人张俊达、刘振勇实施拐卖妇女犯罪2起,拐卖妇女2人。被告人谭佩忠、吕淑梅、封西军、刘志广实施拐卖妇女犯罪1起,拐卖妇女1人。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柱英犯拐卖妇女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被告人李明陆犯拐卖妇女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被告人姜桂花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洪光喜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张俊达、刘振勇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谭佩忠、吕淑梅、封西军、刘志广被判缓刑。

  10、梁莉贩卖冰毒片剂5000粒案

  被告人梁莉与被告人张洪敏在服刑期间相识。案发前,被告人张立华向其侄女被告人张洪敏提出能否弄到“麻古”,张洪敏应允并与被告人梁莉商定,由被告人梁莉提供冰毒片剂,以每粒人民币11元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洪敏,由张再行贩卖。随后,被告人梁莉谎称邀其同乡李某某到东北游玩,将藏匿冰毒片剂5000粒(共计472.49克)的两个快餐面盒交李携带,二人乘车由安徽省出发于2004年10月22日晚到达哈尔滨市,被告人张洪敏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滨钢宾馆506房间接应,梁让李将快餐面盒交给张洪敏。2004年10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洪敏伙同被告人张立华前往交易地点,欲以每粒人民币15元向由被告人张立华事先联系的买主贩卖冰毒片剂时,被公安机关捕获,冰毒片剂5000粒被公安机关查获。当日,被告人张洪敏带领警方将被告人梁莉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莉、张洪敏、张立华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三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大,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梁莉、张洪敏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再度实施毒品犯罪,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梁莉拒不供认所犯罪行,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洪敏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实施重大犯罪行为的同案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梁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洪敏、张立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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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