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13日电 12日,哈尔滨市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召开。会议代表由45人组成。其构成是:市民代表10人,占代表总数的22%;经营者代表5人,占11%;企事业单位代表8人,占18%;人大政协代表4人,占9%;相关部门代表14人,占31%;专家学者代表4人,占9%。另设市民旁听代表10人。听证会全文如下:
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正式代表名单
序号 代表层面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消费者代表
1.姜 峰 哈市汽车零件二厂高级经济师
2.王旭明 个体户
3.刘茂东 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退休高级工程师
4.史德林 宣庆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哈市电焊机厂退休厂长
5.朱继光 哈市技术监督局计量检定测试所高工
6.崔晋源 东北轻合金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高工
7.刘会强 哈副食品贸易中心下岗
8.张凤岩 哈市156中学校教师
9.黄宝忠 省盐务管理局干部退休
10.刘天晓 黑龙江艺术专修学院教师、消协监督员退休
——企事业单位代表
11.韩丙信 哈市儿童医院总务科长
12.何已平 哈市中医医院副科长
13.韩云国 哈市东方饺子王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14.张宝泉 哈三中副校长
15.隋革新 哈市动力区荣智中学副校长
16.李运涛 哈市万达商业广场高工
17.桑建库 哈市第二蓄电池厂书记
18.任迎春 正阳家电商场经理
——人大政协代表
19.吴振东 哈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代表
20.王建业 省建业开发集团公司总经理市人大代表
21.王洪泰 哈市政协城建资源环境委员会助理研究员市政协委员
22.于 顺 哈市道里教育离休办主任市政协委员
——相关部门代表
23.张忠宪 哈尔滨市财政局企业处处长
24.李志尧 哈尔滨市国税局副处长
25.盛立华 哈尔滨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处长
26.刘 义 哈尔滨市环保局监察支队副队长
27.曹 军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长
28.于少波 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
29.冯毅民 哈尔滨市民政局低保局副局长
30.李 伟 哈市政府法制办处长
31.车—权 哈尔滨市总工会保障部副部长
32.吴 敏 哈市建设委员会公用事业协调处副处长
33.袁永纯 哈市统计局城调队物价处主任科员
34.孟庆国 省物价局副处长
35.于小菲 省财政厅综合处主任科员
36.康凤莉 省建设厅主任科员
——专家学者
37.运国庆 哈尔滨市热力规划设计院总工
38.赵 华 哈工大市政环境工程学院建筑热能工程系系主任
39.邢忠和 黑龙红省林业设计研究院热电工程设计分院总工
40.曾燕南 哈市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
——经营者代表
41.胡晓明 哈尔滨市热力公司副经理
42.尹继年 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公司副经理
43.王喜顺 黑龙江钱塘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44.樊冬柏 哈尔滨铁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
45.毓晓百 哈尔滨市靖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经营者代表发言
程德和——热价调整是维持供热企业生存的需要
代表介绍:程德和,哈尔滨锅炉供暖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代表
供热是北方城市居民的生存条件,是保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前提。近几年来,供热企业在市政府的帮助和广大热用户的支持下,不断加强供热管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基本保证了广大居民温暖越冬。但自2000年以来,随着市场的变化,供热生产原材料的价格不断上扬,广大居民对供热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供热生产成本逐年增加,现行的热费价格已无法保证正常的供热生产运行,供热企业面临着生存的危机。去冬今春的供热工作难以维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供热收费管理办法,我们五家供热企业,代表全市供热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了调整我市供热价格的申请,并慎重地向听政会各位代表提交调整我市供热价格的方案,请予审定。
一、调整供热价格的必要性。
我市现行供热价格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1.15元,是依据当时供热原材料价格指数确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但近两年来,供热原材料的价格不断上涨,供热价格不能随动,“煤热价格倒挂”引发的供热资金严重匮乏,将波及到广大居民温暖安全越冬。调整现行热价,是避免这种现象发生的唯一途径。
(一)热价调整是维持供热企业生存的需要
2004年以来,受全国原煤价格的掀动,供热原煤价格持续大幅上涨,燃料费支出大大超出预计支出,供热资金极为短缺,燃煤储备严重不足,供热企业举步维艰。2000年制定我市现行供热价格时,测算燃煤价格为每吨188元,电价每度为0.676元,水价为每吨1.3元。然而到2005年9月,我市燃煤价格上涨至每吨340元,电价每度0.7643元,水价每吨1.8元,煤、电、水价与2000年相比分别上涨了80.85%、13.06%、38.46%。最近,2006年全国煤炭推广会,每吨煤又有上涨40元趋势。另外2005年10月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决定建立煤热价联动机制。根据该意见,当煤炭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之后,应相应地调整热力出厂价格。
5年来,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从2000年每人每年6975元上涨到2004年的每人每年13928元,人工费支出也在不断增长。加上新增加的大气排污费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78元,污水处理费每吨0.5元,供热成本各项因素大幅增加。
虽然这两年我们供热企业通过拆小锅炉房、更新供热设备、改善供热管网,采取一定的措施,强化经营成本核算,降低费用支出,降低了工人成本。但现在供热成本的增加已大大超过了我们可以承受的能力,下面这张表就是2000年当时设置的热价,与我们现行的2005年供热生产成本上涨的调查表。
(二)热价调整是推动供热经营市场化的需要
随着国家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我们供热企业逐步进入了市场,“热”已明显体现出其商品的属性,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一方面,要求商品价格与其价值相符;另一方面要求提供商品的企业应获得合理的利润。2000年政府出台热价标准时,主要考虑供热单位大多数为事业单位,供热体现了它的福利性,没有考虑到供热企业的经营利润,是一种不完全的价格。因此,我们建议在去年供热企业成本的基础上,合理地增加供热企业的利润,对居民热用户和非居民热用户实行不同的政策。同时,根据非居民热用户热负荷高于居民热用户热负荷的客观实际,对居民热用户和非居民热用户实行差别热价。
(三)热价调整是保证供热质量的需要
2005年9月起实施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供热期间内,居民居室内六时至二十一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度以上,其它时间不得低于16度”,与修改前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要求“昼夜不低于16度”的标准相比,有15个小时提高了2度,这也增加了供热成本。在本次调价过程中,应予以充分的考虑。
(四)热价调整是保证社会稳定的需要
我市地处高寒地带,是我国最寒冷的省会城市,供热期长达6个月,冬季平均气温下零下22度的天数长达66天,极端气温零下38度。城市冬季供热是市民安全越冬的生存条件,也是保证冬季社会生产的必要条件,事关我市社会稳定大局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供热企业亏损严重,锅炉及设备该更新的都更新,该改造的都改造,在供热运行资金严重匮乏的形势下,如不及时调整热价,供热质量将得不到保证,甚至出现部分供热企业因无力经营弃管供热的事件发生,随之将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二、调整供热价格的依据
(一)调整热价有法可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款以及《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的规定:“与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商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制定本地区的价格”。2004年省经济委员会、省建设厅联合下发的[2004]31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在煤炭价格上升,供热成本增加而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没有确立的情况下,各地市应按照《价格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充分地调查研究,通过公开听政的形式,确定合理的供热价格”。因此,根据供热生产成本支出情况调整热价有法可依。
(二)“三北”地区、省内其它部分城市已相继完成热价调整工作
由于供热成本的增加,特别是受全国性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各省、市供热企业严重亏损的状况普通存在,城市供热工作所面临的严重困境已经得到了国家和各省、市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国家发改委已征求“三北”地区的意见,拟定出台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据了解,到目前为止,长春、沈阳、天津、大连和我省的齐齐哈尔、佳木斯15个城市已相继完成了热价调整工作。长春市热价由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5元调整为居民26元,非居民28元;沈阳市热价由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9元调整为居民22元,非居民23.5元;天津市热价由每平方米居民15.4元调整为20元,机关事业单位由18.5元,工商业户由21元调整为26元;大连市热价由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居民18元,非居民20元调整为居民23元,非居民25元;齐齐哈尔市热价由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5元工商业25元调整为居民26元,工商业30元;佳木斯由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居民19.8元,工商业22元,商服25元调整为居民24.8元,非居民30元。
后面这张表就是北方供热价格的情况。我们调完后的热价跟大连市居民是23,我们是23.1,非居民大连是25,我们是25.07。
三、热价调整方面的建议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和我市供热生产运行成本的实际情况,建议政府通过本次价格调整,切实解决我市供热工作所面临的严重困难,制定科学合理的供热价格。
(一)建议物价调整过程中考虑以下这方面的因素
1、煤炭价格上涨因素。2004—2005年度供热期供热成本审核结果显示煤炭社会平均价格为每吨250元,煤耗指标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53公斤;2005—2006年供热期社会煤炭价格调查结果为每吨340元,涨幅每吨90元,供热成本上涨每平方米使用面积4.77元。
2、电价上涨因素。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北电网实施煤电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格字[2005]91号)文件规定,供热电价上调2.93分/度,供热成本上涨0.11元/平方米使用面积。
3、大气排污费。在2000年制定现行热价的过程中,没有发生此项费用,价格中不包含此项费用。市环保局按照国家规定,从2003年开始对供热企业征收该项费用,因此,应在此次热价调整中考虑这次费用。根据环保局提供的大气排污费平均折算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78元。
4、室温标准提高上涨因素。按照2005年9月1日实施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在供热期限内居民室内温度在六时至二十一时的温度由16度提高到28度,其余时间不低于16度,有15个小时提高了两度。经哈尔滨工业大学、省林业设计院等大学和专业机构进行论,此项供热质量提高使供热成本增加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74元。
5、非居民热用户热损耗量大于居民热用户热能损耗量。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规定,住宅采暖平均热指标为每平方米61瓦,非住宅平均热指标为每平方考虑到我市首次区别调整居民热和非居民热费价格,调幅不宜过大,因此,耗热量修正指标造成的热价修正系数由1.13调整为1.05,增加单位成本每平方米1.68元。
6、供热企业的合理利润。第一,热作为商品,供热价格应包含企业合理利润的完全价格,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第二,按照国家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城建[2003]148号)文件要求,“试点城市供热实行政府定价,由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第三,考虑到热用户的性质不同,对居民热用户和非居民热用户应确定合理的企业利润。根据以上因素,建议对居民热用户的利润定为3%,每平方米增加1.01元,非居民热用户的利润率定为6%,每平方米增加2.11元。
(二)调整建议
根据调价因素多方承担的原则,依据会计事务所的会计审计和市物价局的成本监审结果,加上六项新增成本和利润因素,我们慎重提出如下调整建议:
居民热用户供热价格按使用面积由每平方米31.15元调整为每平方米34.58元(折合建筑面积为每平方米23.21元),上涨3.43元,涨幅为11%;
非居民热用户供热价格使用面积由每平方米31.15元调整为每平方米37.36元(折合建筑面积约为25.07元),上涨6.21元,涨幅为19.9%。
居民热用户和非居民热用户供热价格平均涨幅为15.45%
以上拟定以调整供热价格申请,请各位代表审定。
哈尔滨锅炉供暖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热点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开发区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哈投供热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经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审核单位代表
苗海鹰:哈尔滨中义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会计事务所公司
各位代表上午好。我受哈尔滨中义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哈尔滨开发会计事务所公司委托,宣读供热成本专项指标报告。
我受哈尔滨市物价局的委托,对哈尔滨市13家供热企业所属的33个单位分别按分散型、区域型、热电联产型三种供热类型,审计复合及计算的2002—2005三个供热期的供热成本,以上13家供热企业担负的2360万平方米的供热任务,约占全市供热面积的30%。根据审计约定内容,对上述13家所涉及的相关会计数据及收入成本测算等内容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报告的有关内容如下:
一、审计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相关规定,提交的供热成本中所涉及的有关财务会计数据,以及用于支持上述财务会计数据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由上述13家供热企业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对这些财务会计数据发表审计意见。
二、审计的基本原则。第一,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二,遵循重要性原则,重要关注有关财务会计数据来源及归及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第三,遵循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具体原则。
三、审计的依据。第一,审计行为依据:1、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1996年财政部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审理复合》;3、其他行业了解规章与职业规范以及业务委托内容。第二,审计法的法规依据:1、1992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组合;2、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3、2000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4、事业单位会计组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5、其他相关的财务会计法规。
四、审计的过程和具体方法。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审核进行的,针对审定具体计划,进行人员培训,开展现场实施审计,分析审核资料,形成审核报告出稿,与哈尔滨市物价局和各部门企业交换意见,到出示正式审计报告等一系列过程。我们根据范围的具体情况,总体上采取了全面分析和抽样的方法,包括审阅会计报表,抽查会计记录和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记录。结合不同的审计对象,采用了检查、观察、查询及计算,以达到本次审计的目的。
五、审计结论。
第一,分散型锅炉企业申报情况
1、本次审计的分散锅炉供热企业共四家,供热实际使用面积604.8万平方米,企业申报的2002—2005三个供热期,平均成本1.71842483亿元,平均单位成本每平方米28.42元,按使用面积计算。2004—2005供热期成本1.78022221亿元,单位成本每平方米28.85元。第二,审计情况,经审计,审检2002—2005三个供热期平均成本1687万1594元,审检成本每平方米2.80元,审检2004—2005供热期成本1258万7994元,审检单位成本每平方米2.03元,审计后2002—2005三个供热期平均成本1.54970888亿元,单位成本每平方米25.62元,2004—2005供热期成本1.65434226亿元,单位成本,每平方米26.82元。第二是区域型供热企业,申报情况,本次审计的区域供热企业共九家,供热使用面积813万2704立方米,企业申报的2002—2005三个供热期的平均成本2.16194328亿元,平均单位成本每平方米26.58元。2004—2005供热期成本2.27494344亿元,单位成本每平方米27.24元。
2、审计情况。经审计审检2002—2005三个供热期平均成本1025万8606元,审检单位成本每平方米1.26元,审检2004—2005供热期成本1.12753669亿元,审检单位成本每平方米1.53元。审计后,2002—2005三个供热期平均成本2.00593572亿元,单位成本每平方米25.32元,2004—2005供热期成本2.14740765亿元,单位成本每平方米25.7元。
3、热电联产型供热企业,本次审计的共两家,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发电有限公司,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3年三个会计年度计算成本,具体情况如下:第一,哈尔滨市热电有限公司的供热形式是产销一条龙,销售价格是直接对用户价格,2002年至2004年3年平均供热量467万7782百万千焦。1、企业申报的2002—2004年三年平均成本1.32944229亿元,三年平均单位成本每百万千焦28.42元,2004年总成本1.36058702亿元,单位成本每百万千焦32.25元。2、经审计,审检2002—2004年三年平均总成本128万6468元,审检单位成本每百万千焦0.27元,审检2004年总成本341万2966元,审检单位成本每百万千焦0.81元,审计后2002—2004年三年平均总成本1.31657760亿元,三年平均单位成本每百万千焦28.15元。2004年总成本1.32645736亿元,单位成本每百万千焦31.44元。
第二,哈尔滨发电有限公司的销售形式是出厂价,销售由热力公司负责。1、2002—2004年三年平均总成本7531.2167万元,三年平均单位成本每百万千焦23.80元,2004年总成本8371.71万元,单位成本每百万千焦24.76元。2、经审计,审检2002—2004三年平均总成本33.4818万元,审检单位成本每百万千焦0.1元,审检2004总成本73.3013万元,审检单位成本每百万千焦0.1元。审检2004总成本73.3013万元,审检单位成本每百万千焦0.22元。审计后2002—2004年三年平均总成本7497.7348万元,三年平均单位成本每百万千焦23.70元。2004年总成本8297.7097万元,单位成本每百万千焦24.54元。
第三,审计后,哈尔滨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哈尔滨发电有限公司2004年热电联产供热平均单位生产成本每百万千焦24.66元。
第四,审计调节的主要原因:一、分散区域型锅炉供热成本审计调节的主要原因,1、企业阶段成本的实际水平;2、居民所耗水费、电费成本及供热成本;3、企业未发生的费用在申报时填列;4、企业填表时填定错误。二、热电联产型供热成本审计调节主要原因:大量排污费用。
第五、其他说明。一、企业供热收入按哈正发2000年13号文件规定,每平方米31.15元收费,实收供热金额为实收当期数,不包括整件。二、在分散区域型锅炉供热成本中未包括下列事项:一是支付的分户改造支出,二是大气排污费。三、热电联产型供热成本中不包括大气排污费。
沈洪:哈尔滨市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审核人员
哈尔滨市供热成本监审结论报告书。市物价局受本局委托,2005年7月12日至8月22日,由我们成本调查队负责并聘请市公利、开发两家会计事务所,对哈尔滨市2002年至2005年三个供热期的供热成本进行监审。现有关情况公诉如下:
一、成本监审的依据和资质。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22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该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的规定。
2、依据国家计委第25号令,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25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审核的成本,或未经核算价格成本的不得制定过调整价格和省物价局2005年83号关于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的规定。供热价格调整列入省成本监审目录。
3、依据国家发改委[发改2003、2308号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队负责成本监审的具体事务。成本监审工作组有两天以上成本监审资质的工作人员。我们成本调查队参加供热成本监审的两名同志,都有国家发改委颁发的价格成本监审证,具有成本监审资格。
二、供热成本监审的主要工作过程。
1、确定供热成本监审样板,市供热办根据我市100多家有资质的供热企业情况,选定进行现场实地审核供热单位13家,其中调查点33个,供热使用面积2360万平方米,约占全市30%。另外,选定组织填购成本测算表进行调查的供热单位44家,供热使用面积1203万平方米,约占全市20%。两种调查方式合计供热单位57家,总供热使用面积3563万平方米,约占我市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合计使用面积的50%。
2、确定统一成本核算方法。我市供热部门体制不一样,没有统一核算方法,原房产系统是按事业单位核算的,新成立供热部门是按企业核算的,为了达到核算成本项目统一,具有合理性,我们从市供热办领导、供热集团财务负责人,部分供热单位财务人员共同研究,达成共识,统一按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核算成本。
三、编制供热成本项目核算表。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并参照全国部分地区供热成本核算表,我们成本调查队编制了供热成本项目核算表,此表考虑供热体制及生产周期,审核期间确定为2002年6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热电联产成本为2002年至2004年,此表也经市供热办供暖专家、供暖行业财务专家座谈,并召开两次全市供暖测算大会讨论,和在两家供热单位试点,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进行修改补充,统一之后在全市供热成本测算企业按此表部署测算工作。
四、对供热企业成本监审的具体方法
哈尔滨市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同市公利开发事务所一起,深入我市13家供热企业,共同了解供热企业成本情况,我们首先在会计事务所对13家供热企业制造成本真实性和完整性审计确认的基础上,并参照另外44家供热企业填报成本测算表进行调查情况,既要监审企业个别成本,又要监审供热社会成本,充分考虑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为一,剔除不合理的成本支出。最后确定价格成本。
供热成本监审情况,为了科学、合理、全面、准确测算出哈尔滨市的供热成本,按照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要求,分别对分散锅炉、区域锅炉,热电联产供热成本进行监审。我们根据2002年至2005年三个供热期的单位成本变化情况,为了接近现实情况,重点分析和合理调整2004年至2005天供热期分散锅炉、区域锅炉、热电联产或成本的费用支出。同本次监审情况反映出的问题,一是把国有企业,我们成本高,二是一些物业和供热一体的企业靠供热补贴时,使供热成本也高。三是一些企业煤耗量过高,主要原因是管理问题,但也存在质量问题等。
目前,新成立的供热企业成本低,最低的比老国有供热企业,最高的低8元左右,老国有供热企业成本高的主要是,期间费用的管理费和经营费用支出大,仅这两项我们审监分散锅炉成本不合理费用支出1301万元,使单位成本每平方米下降2.11元。在本次供热成本审核中争议较大的是固定资产折扣费,原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按供热面积每年每平方米提取折旧费4元,此次审核供热成本每平方米折扣费平均值分散锅炉仅为7分,区域锅炉为0.69元,折扣费低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供热设备设施已含在房产销售价格中,供热企业账面上不体现其价值。另外还有供热单位接收供热单位的供热设备及设施,也查不出固定资产价值。不掌握固定资产价值就无法提取折扣费。但是不提取折扣费用,供热设备及设施使用到期时,又无资金更新。针对这种特殊情况,我们通过实地调查,部分供热企业、供热设备及设施价值,和考察省内外地市的情况,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认为供热企业按每平方米提取折扣费4元不合理,按实际测算的结果执行又不完整。为使供热设备及设施正常运行,保障居民供热,我们认定供热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扣费由每平方米4元下调为2.68元。并建议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管专用,防止挪用。
总之,我们根据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成本项目中不合理的费用进行剔除和修正,以确定合理定调价格成本。
五、成本监审结论
分散锅炉2004—2005年供热期单位成本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4.07元,区域锅炉2004年至2005年供热期单位成本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5.03元,热电联产2004年供热单位成本每期交24.66元。分散锅炉和区域锅炉2004—2005年供热期平均单位成本再加折扣费增加因素,确定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7.17元。
哈尔滨市物价局代表:薄振安
哈尔滨市物价处对我市供热价格调整申请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政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对哈尔滨锅炉供暖经营有限公司、哈尔滨热电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等五家企业,代表我市供热企业提出的调整我市供热价格的申请,按规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提出以下初审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黑龙江省定价会黑价字[2004]132号文件规定,销售价格属于本级政府调定价位。哈尔滨5家供热企业提出了价格调整申请,符合价格政策及有关规定,给予同意。
二、供热价格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2条和黑龙江省物价局印发的黑龙江省价格听证会,以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2005号2200号文件要求,调整供热价格属于价格决策听证范畴,上交居民的价格应依法召开听证会。
三、针对供热企业提出的价格上涨的因素,我局进行了调查价格。
一是煤炭价格在05—06年供热期有大浮上涨,影响供热成本较大。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建议指导意见通知的规定,当煤炭价格上涨变化超过10%,相应要调整热力价格及热力销售价格,因此企业申请理由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二是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东北电网的有关政策通知,200591号文件规定,我市从2005年1月1日起,动力电价开始上调,因此增加了供热成本。
三是按照排污费增收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和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供热企业征收大气排污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四是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3148号文件要求,供热企业提出的供热价格中规定合理利润,符合国家文件精神,同时对于完善措施,供热价格也是非常必要的。
五是提高供热成本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
六是居民热损耗因素的提出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综上情况,市物价局认为,哈尔滨锅炉供暖经营有限公司、哈尔滨热电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等五家企业代表我市供热企业提出调整我市供热价格的申请材料齐备,申请理由具有一定的依据,符合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现将我市供热价格调整的申请方案提交听政会全体代表进行讨论,争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其他代表发言
1.桑建库——希望供热费国家能解决60%,个人承担40%
代表介绍:桑建库,哈市第二蓄电池厂书记
桑建库:人们都必须在一定的制度下安排生活,公正的社会生活只能通过公正的制度安排解决。公正的制度应该是公民意识的表达,是对社会形态的规范限制,是赋予每个社会公民平等权利、义务的公共原则,因此必须透明、公开、明确、具体的,而且实施有效的制度,是普通、平等、公正的,在政治、经济上有相同的权利,绝不允许有个体享受特殊的政治经济权利,只有这样他才能对社会所理解、所接受。这样才能科学发展观,这样才能创建和谐社会。2005年4月8日上午由省人大以薄弱优势,53.2%通过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全额缴纳,用户必须不交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这里显然是不公平的,国家转轨造成就应该由政府买单,我们广大工人阶级为社会主义建设干了一辈子,我们除了给国家上交税金之外,还要继续为改革牺牲,难道我们就不能分担一点改革的成果吗?公务员离岗,工资照常,每月2000,我们这个年代下岗了,只给24个月的失业金,我们大家都是从计划经济走出来的。改革风险应该共同承担,改革成果应该共同分享。我们今天参加会的有人大代表,有委员,有政协代表,你们是人民选的,应该替人民说话,希望你们多为百姓干点实事。要党员受教育,群众受实惠。希望你们如实地向政府常委会汇报,希望你们不要只考虑国计,更要考虑民生。财政能拿多少钱,平均给用户多少,国家能解决60%,个人承担40%。
2.史德林——目前上调供热费时机尚不成熟
代表介绍:史德林,宣庆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
史德林:现在上调取暖费的时间尚不成熟。主要原因是弱势群体太多,广大人民承受不了,水、电、煤气等多方面的多次涨价。哈市居民的工资待遇与其它省市相比又偏低,多数单位效益不好,不负担包烧费的报销,特别是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职工,工资低、没医保,又不报销包烧费,再加上下岗职工的逐渐增多,生活根本没有保障。如果按平均年收入5000元的工资收入,平均住房30平方米计算的话,每年要支出:包烧费:934.50元;消费:240:00元;电费:360:00元;煤气费:360:00元;电视费:192:00元;物业管理费:108:00元。合计:2194:50元。余下2800元,孩子要上学、老人要赡养、有病要就医,再加上生活费就寥寥无几了。如果再上调包烧费及其它水、电、煤气等的上涨费用,又要增加1000元之多,就势必对大多数弱势群体造成生活压力大,无法生存的局面。
我认为,首先政府部门要挖潜、对高寒地区给予全面的补助,另外要控制、杜绝“官煤勾结”造成煤价猛涨,要重视80%以上的弱势群众的具体因难。关爱人民,在没有涨工资、或补贴不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先上调取暖费。
3.毓晓百——我认为涨价是合理的
代表介绍:毓晓百,哈尔滨市靖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毓晓百:面对目前的供热形势,我认为,部分供热企业确实难以维系,难以支撑。我认为供热既是要走向市场,同时它也有一定量的政府行为,因为热是特殊商品,它牵扯到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稳定,供热企业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但总不能长期在亏损中经营,长期降下去,供热企业会被压垮。建议随着供热原料,主要原煤价格的上涨和浮动,热价也应该随时调整,否则原料涨价因素全部转嫁给供热企业,在供热企业无法承受的情况下,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4.张凤岩——调整热价应考虑居民的承受条件
代表介绍:张凤岩,哈市156中学校教师
张凤岩:随着供热市场成本的增加,供热价格调整势在必行,作为市民,我们也同情供热企业的难处,我们同意热价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但是哈尔滨市居民的收入水平在全国来讲是偏低的,在调整热价的同时,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考虑到冰城老百姓的收入能力和承受能力,这毕竟是涉及千家万户的事。而且除了政府照顾的人之外,还有许许多多的家庭为了每年的包烧费而节衣缩食。我建议热费最好不涨,如果上涨,居民价格也不能超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3元。在进行社会调查的过程中,许多市民对热费上涨都表示很无奈,对低收入家庭来说,尤其是那些上有老下有小,孩子又正在上学的中青年人,平时都省吃俭用,煤块及时调整火势,能省则省,所以热费是省不下来的。希望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热费调整的过程中,能充分考虑到热制商品的特殊性,不能把这个让老百姓买单。
5.王旭明——现在供热费调价不具备条件
代表介绍:王旭明,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工程师
王旭明:我不同意涨价,其理由有几方面。哈尔滨的热费价格在全省乃至全国是最高的,由于它的高牵动了佳木斯、齐齐哈尔热费上调,拿佳木斯来说,室外采暖期的温度是零下26度,跟哈尔滨是等同的,采暖期是6个月,都是等同的,这个有可比性。至于沈阳、大连、天津等等没有可比性,因为条件不相等。佳木斯原来是19.8元,调整后29元多,都涨价,佳木斯调整后还比哈尔滨现在的价格低,涨价需要理由。煤炭价格的上涨,各地供热价格调整后,比哈尔滨的供热价格低0.25元,哈尔滨要涨34.58元的价格,高出其他城市。
热价调整是维持供热企业生存的需要,我们认为企业的生存不能单靠涨价来维持,更应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交流。据我调查,某供热企业内部职工为一户居民偷热,200多平方米的偷热五年,后来被举报了。每一年按31.15元,每一年正常热费应该是6000多,5年3万多块钱,影响了其他用户的供热。按照规定,三万多块钱,5年了,交纳滞纳金罚款得10万块钱,如果供热公司不解决内部问题,没涨价的条件。
我想涨价必须跟价值相符,温度不达标,没有理由涨价,应该降价。普通住宅和节能住宅节能差一半,供暖部门有直接问题,老百姓买了节能住宅为什么不省钱?这公平吗?政府现在已经明确立法,法律出来,就应按法律执行。老百姓提出降价,哪个部门管?所以,我觉得这几个问题解决不了,不具备调价的基本条件。问题解决后,我们同意涨价。
6.车一权——特困户应享受供热价格不涨价的优惠政策
代表介绍:车一权,哈尔滨市总工会保障部干部
车一权:供热价格调整是关乎职工的利益,在参与热费保障调研指导工作时,我们深入到部分的企业和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了解,特困职工热价调整之后将会发生哪些实际困难。我认为,热价调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国企改制的不断深入,供热企业现在也进入市场经济,由原来的供热是福利型逐步转为供热是商品的属性。由于近几年国民经济不断地发展,水、电、原料、煤等相关原材料也有不同程度的涨价,相应的热价也要进行一些调整,我感觉到这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市场经济发展一方面要求商品价格与价值相符,另一方面要求供热企业有合理的利润,只有这样供热企业才能不断地发展,所以说对调价原则上同意,但有一条现在条件不太成熟,大家的意见都不统一,我感觉应该在条件成熟之后认真地研究决定。
特困户应该享受供热价格不涨价的优惠政策,对特困职工解难的需要,他们在困难企业,单位常年不开支,只靠企业的工会还有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市委有关方面给予的社会救济维持生活,生活很拮据。特困职工在市里面多次听政,还有其他方面享受一定的优惠。比如说水费不涨价,只收成本费。市公安局在这方面也做的非常好,对有特困证的职工办身份证全部免费。特困职工的子上中小学时间免交书本费以外的各种杂费。特困职工凭证进入太阳岛旅游区时免收门票费。
扶持困难企业政策导向的需要。困难职工热价不涨价体现了党和政府关心和关注特困职工的基本生活条件,切实做好2005—2006年城市供热通知的文件中,第二项第一款中的第六条规定,由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的热费由单位承担。因为特困职工多数都在困难企业,这样的企业占很大的比例,热费涨价困难企业更难支付热费。
7.崔晋源——我支持调整热费不同意现在调整
代表介绍:崔晋源,东北轻合金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高工
崔晋源:我作为一个消费者听证代表,对热费调整我是支持的,但是我不同意现在调整,更不同意涨价,这是我的基本观点。煤2005年是涨价了,但是据发改委预测和国家在2006年就要回落,为了避免这次物价局调整上涨了,到了2006年又要回落,为了避免现在涨,下半年再降的来回倒腾,我希望现在最好不涨,为了保证哈尔滨市稳定的大局,我希望暂缓执行涨价。调整价格势在必行,但是现在不行,等过两三年以后,我们再谈涨价还是降价。
8.刘会强——供热单位应降低成本
代表介绍:刘会强,哈副食品贸易中心下岗职工
刘会强:现在供热单位都把热叫做商品,我想问一下,该不该叫做商品,只有收费时候叫做商品,而你们服务是商品吗?商品的构成是由什么构成的?你们没考虑到售后服务吗?现在我想跟供热单位说一个问题,我不希望你们把热是商品当作误导,今后服务上能跟上,达到一个真正商品属性的时候,再把热叫做商品。
哈尔滨供热期180天,对于寒冷的20度只有70天,其他时间是110天,每年过春节3月份开始供热保持低温,甚至不动,这样你们在计算的时候,能把70天和110天共算一起吗?大与小的问题,我想应该好好算一算经营管理费用。在申请中没有详细说31.15元经营管理费占多少,每年是由物业管理部门上门收费,今年是客户买热费,我去交费的时候明显感觉到,屋里有10多个收费员闲着,分工明确,这样既然去收费的,人员还需要这么多吗?为什么没考虑一下你们的费用那么高呢?再一个分工特别明确,人员闲着,一个锅炉房20、30人,外部临时工来收锅炉推煤灰,我们就是在屋里干一些简易的活儿吗?我希望供热单位在这次涨价的前提下,希望你们好好细细算一算账,把你们不必要的费用成本降低一下,实实在在地把热转成商品,使它具备了商品属性。
9.毓晓百——希望这次调价从2005年供热期开始
代表介绍:毓晓百,哈尔滨市靖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表
毓晓百:我对哈尔滨市供热价格调整的申请表示同意和完全赞成。他以本单位单位本年度运行情况做简要说明:本小区是自供热小区,供热面积2.8万平方公里,分户2.5万平方公里,热费的总收入是74.76万元,今年运行的投入是82天,需要投入96万,小区有三台锅炉,运行两台,安装时是旧锅炉,现在已经运行15年之久,烟管、水冷地管年年出现破损,今年供热起坏了三次,发热量现在已经难以达到原来设计的标准,耗煤量严重超标。每个供暖期耗煤基本在1750吨左右,由于没有储煤厂,一次进煤300吨,由于原煤暴涨,今年要多支出15万元,支出15万相当于全体员工的半年工资。
我觉得居民要超出现在定价的34.58元,非居民用户也要超出37.36元。这是我个人的想法,我的建议。我们完成市政府提出的暖屋子工程,我们要多付出16.8万元,我们是一个多年来负债经营的供热企业,2002年开始原煤暴涨,对我们这类分散锅炉房供热的企业压力是很大的,面对现在市场燃料的猛涨现实,我适应不了。所以省供热条例现在又要求了早上6点和晚上9点室内温度达到18度以上,我们做了最大的努力,延长供热时间。我们这个小区是90年建成的,保卫系数和保卫性能无法达标,又是间歇式供暖,现有的三台锅炉早已经应该更换,但是没有能力去更新大型设备。面对目前的供热形势,我们确实难以维系,难以支撑。最后,我希望这次调价从2005年供热期开始。
10.王喜顺——热费调整应考虑供热企业成本增长因素
代表介绍:王喜顺,黑龙江钱塘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
王喜顺:“热”是商品,商品的价格就应该根据市场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变化而浮动,我们目前所执行的价格是根据2000年当时的煤、水、电价格制定的。到了2005年,这些构成热费成本的八项因素全都涨价了,仅煤炭就上涨了近一倍,电费上涨了13%,水费上涨了38%,社会平均工资上涨了99%,同时对供热企业又新增加了两项费用,污水处理费和大气排污费,这些物价的上涨因素已经造成供热企业收不抵支了。因为我们是企业,企业的生存是不允许年年亏损的,企业需要创造利润,然而我们的利润全都为社会做贡献,因此如果热费再不调整,我们这些供热企业就没有生存发展的空间,供热企业不是福利机关,弱势群体的采暖费用已经由市政府给予政策补贴。这次价格调整申请方案中只考虑了主要原材料的上涨因素,没有从社会角度考虑收费难,给供热企业增加的成本因素。比如由于收费难,远远比2000年当时的收费人员增加了很多,由于单位只承担90%,个人承担10%,我们的收费人员晚上要去收10%的现金,所以收费人员不断增加,无形中增加了供热企业的成本。由于收费难,我们进行了一户一栓的分户改造,每建筑平方米造价21块钱,由于企业没有利润的积累,我们只好申请动用房改大修理基金,到目前为止我单位已投入300多万元,这是拆了东墙补西墙的透支行为。基于以上理由,我希望物价部门在审查本次热费调整方案的时候,也能考虑供热企业成本增长因素,由市政府、财政给予补贴。
经营方代表总结
陈建军——供热方应有更详细的测算依据
陈建军:我现在拿到了一份2006年煤炭订货的协议,煤炭的问题不可能再降价,今年、明年,原始的都是越来越少,最起码2006年有一个合同,这个不能再降价了,它的价格是多少呢?把所有的费用,每笔费用都是有依据的,现在的价格到哈尔滨是380元。我们有些代表可能有些情况不是很了解,因为你们不是搞这个专业的,但是我想澄清几个问题:关于成本的问题。有几位代表都说到了成本问题,我们这次测算是根据什么来呢?不是说我们要求涨价,我们申请涨价,就把最次的、管理最差的成本作为依据,是我们哈尔滨市全市的平均水平做依据的。还有收费率的问题。我们这次也考虑到全市人民的生活水平问题,我们是按百分之百的收费率算的,我们为什么按照百分之百呢?最初的思想是这样的,不管多与好,少与好,先走一步,少涨一点,先按百分之百测算,如果按80%到85%测算,我们涨价不是3块钱,还可能很高。
最后,主持人宣布哈市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