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黑龙江频道1月17日电 自2005年以来,黑龙江省劳动保障部门在全省多个地市探索实施了保证金制度,一旦发生建设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将从该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内预先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有效地维护了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使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资现象大大减少。
为了制约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黑龙江省从2005春季开始,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伊春、鹤岗、大兴安岭等地市启动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这一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须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交缴纳一定数额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在施工期间或工程竣工后的一定期限内发生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认定后,可直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为农民工发放拖欠工资;如果工程竣工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投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建设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施工单位。
据介绍,实施了保证金制度后,黑龙江省各地市农民工投诉数量开始明显下降。日前,记者到齐齐哈尔市采访,这个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支队审理科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以来,该局平均每天接到的农民工投诉4起,这和上一年同期每天10多起相比,投诉量大幅下降。
在实施保证金制度的同时,黑龙江省自2005年10月以来还组织各级劳动、建设、公安、监察等部门联合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项检查活动,重拳出击,严厉查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截至目前,全省各地共抽调500多人参加检查活动,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3083户,涉及职工25. 33万人,其中农民工10. 2万人,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建筑施工企业,提请建设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工、停发施工许可、吊销施工资质直至清出建筑市场。同时,对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的建设和施工企业,与各级人民法院协调配合,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的强制执行工作,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