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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哈尔滨市法院执行案件结案率提高两成 十大执行案件公布
2006-01-23 20:00:30 来源:东北网  作者: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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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23日电(记者 雷蕾)今天哈尔滨市法院公布十大执行案件。2005年哈尔滨市法院共执结案件15657件,执结标的额达25.6亿元,执结多年未得以执结的“死案”、“难案”39件。全市法院执行案件结案率同比得到大幅度提升,市中级法院执行局案件实结率上升20个百分点。

  一、哈尔滨市法院首度集中宣判拒执犯罪案件

  2005年,哈尔滨市两级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件线索40件,涉案人数48人,已判决有罪的9件10人,并依法打击妨害执行行为,采取拘留、拘传、罚款、搜查强制执行759件,762人次。

  2005年12月13日,市法院召开了依法打击妨害执行犯罪案件公判大会,公开宣判了3起案件。3名被告人尹志杰、纪建国、孙家礼分别因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拒不执行判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三年。这是市法院建院以来,首次集中宣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

  二、网上公示大显身手,不费“一枪一弹”执结一案

  哈尔滨市法院执行局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推行“六个办法”后,针对不同案件,采取了不同的执行办法。截止年底,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互联网站上公示案件368件,对被执行人起到了很大的威慑作用。

  黑龙江广播电视局诉深圳某装饰工程公司返还预付款一案,申请人黑龙江广播电视局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立案以后,2005年10月25日市法院执行一庭针对如何适用“六个办法”认真研究执行方案,10月26日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通知其于11月2日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11月3日到期后,办案人查找到被执行人在网上的广告宣传页,立即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通电话,告知执行局强制执行所采取的“六个办法”,若其不主动履行义务将对其进行上网公示,同时将立即派人去深圳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于当日将133万元汇票汇至中院执行局,使此案得以快速执结。

  注:“六个办法”——2005年,哈尔滨市法院执行局为破解执行难,积极研究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执行工作新途径,制定实施了以“六个办法”和打击妨害执行行为为核心的执行威慑机制,统称“6+1”执行威慑机制。主要包括:有利于拓宽执行渠道和视野的《悬赏举报执行办法》、委托代理律师调查的《委托调查执行办法》、强制被执行人遵守诚信的《公示执行办法》、防止被执行人金蝉脱壳的《审计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执行办法》、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限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高消费执行办法》和《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办法》。

  

  三、执行局办案人十三次下辽阳七百余万元债权追回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通和机电高新技术开发公司于1999年1月15日在市法院立案申请执行,债权额高达七百余万元。因被执行人辽阳热电厂同样是国企单位,又属异地,为本案增添了很大难度,导致本案一直没有执结。执行人员十几次去辽阳,但由于当地个别领导的干预致使该案的执行多年来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而申请执行人到处上访告状,引来省、市领导机关多次督办,为本案的执行增加了工作量。

  面临种种压力,2005年伊始,局长亲自督办,组织研究执行措施,调整工作思路,制定执行工作方案,并果断地更换了办案人,组织业务骨干前往辽阳与被执行人以及当地政府的有关管理部门据理力争。新的案件承办小组在接到任务后,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处,耐心做各方面的工作,最终迫使辽阳电业局自动履行了协助执行义务,将740万元汇票交到执行人员手中。

  四、执行局倾力解决当事人息访

  道外区法院立案执行冯孝增、吴玉珍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台胞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台胞公司)动迁安置协议纠纷一案,长达十余年没有解决,冯孝增因此进京上访。2004年末韩旭民局长接访后,将此案列为执行局一级督办案件。中院执行局组成工作组对此案的执行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导。经过两级法院多次耐心做冯孝增、吴玉珍的工作,二人最终同意在其它地段为其安置。2005年8月30日道外法院经有关单位对安置给冯孝增夫妇的道外区大新街76号房屋进行了实地测量评估后,将该房安置给申请人冯孝增夫妇,该案终得以执结。

  五、刘永厚申请执行某市农业工作办公室欠款案

  刘永厚诉某市农业工作办公室欠款纠纷一案,哈尔滨市法院于2002年5月14日作出(2002)哈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刘永厚向哈尔滨市法院申请执行。但本案被执行主体为政府,属特殊主体,在本案审查异议期间将已查封的15套房产擅自出售,并办理了产权证,造成本案无法执行。

  执行中,刘永厚到省纪检委及哈尔滨市法院进行投诉、上访,后执行一庭将案件更换了办案人。局长亲自包案,并随时听取案件进展情况,局务会反复研究解决办法,适时制定执行方案。办案人及合议庭从大局出发,考虑到被执行人是政府机关而没有莽撞地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力争妥善解决此案,依法变更了被执行人。

  办案人12次前往某市,抓住办案时机,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房屋等其他财产,为本案的顺利执行创造了条件。在办案人和庭长的积极努力下,被执行人迫于执行威慑力,先行支付给了申请人20万元人民币,该市政府也做出如果市农业委员会还不清,余款由市政府偿还的承诺。经过艰辛的努力,2005年7月19日该案94万执行款执行到位,案件全部执结。该案的执结,取得了执行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六、审计执行显威力某县水务局、财政局等被执行人主动要求和解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申请执行某县水务局,财政局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02年11月7日向市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了某县水务局、县财政局的存款三笔计524.88万元。后因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擅自解冻法院冻结款项,法院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之后,农行上访。

  本案被执行人中有政府机关,主体特殊,受地方保护主义以及特权主义思想的干扰使本案的执行工作阻力加大,增加了案件的执行难度。案件追加被执行主体后,县政府、农行上访到市委政法委、省人大、省法院、全国人大以及国家信访局,增加了法院的工作头绪,分散了办案力量。

  考虑到案件的被执行主体特殊,2005年7月,市法院执行局调整了工作角度,发挥执行威慑作用,采取审计执行办法,审计有关账册,挖掘执行潜力。通过为期一周的审计,终于迫使被执行人进行了妥协,主动要求执行和解,双方同时表示不再到处上访告状。

  

  七、一笔执行回款两人来争领法官拔迷雾依法给付

  俄罗斯布拉戈维申斯克市罗布斯克公司与黑龙江省技术进出口公司拖欠货款执行一案,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98年8月25日作出(98)贸仲裁字第0343号仲裁裁决,确定由进出口公司在裁决做出之日起45天内支付给罗布斯克公司货款本息及其它费用共计939,265.06元,逾期按年利率6%加计利息。

  该裁决生效后,进出口公司未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罗布斯克公司于1999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1999年2月1日受理执行。1999年1月26日原黑河市涉外律师事务所律师曹玉印依据罗布斯克公司于1997年6月1日出具的全权授权委托书(经过中俄公证)申请执行进出口公司,要求给付仲裁裁决款939,265.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立案后,进出口公司提出该欠款应由第三人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亚公司)承担,因进出口公司在北亚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北亚公司于1998年9月9日出示书面函件同意承担该债务。

  为此,哈尔滨市法院于1999年12月7日向北亚公司送达了第三人履行债务通知书,并于2000年12月4日依法扣划其存款115万元至市法院账户。该款执行后,富北公司经理王喜奎、律师曹玉印持原罗布斯克公司经理斯涅科夫签字的执行委托书(经中俄公证),主张该款应交付黑河市富北经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富北公司)以清债务。与此同时黑龙江省黑河某公司经理根据1998年11月26日罗布斯克公司上级企业考姆斯公司全权委托要求到案处理执行事宜,并向市法院提交2000年12月22日俄方布市政府致本院函,证明1999年10月6日罗布斯克公司被撤销后,请求该执行款在罗布斯克公司被撤销之后应交付给其上级企业考姆斯公司。双方均主张存于市法院的执行款应归自己所有,为此发生争议。

  因始终未见俄方合法当事人来院,为慎重起见,确保执行款交付给合法权利人,将以上情况报请省法院,对此,省高院复函我院应告知各代理人自行依照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代理权的证明手续。根据省法院的复函要求,哈尔滨市法院通知双方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符合要求的委托手续。黑河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符合规定的手续。据此,该案裁定中止执行。此后,富北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喜奎于2003年2月26日提供有俄方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俄领事馆认证的罗布斯克公司原法人斯涅科夫继续委托其实施执行的委托书并到法院信访要求恢复执行,市法院于2003年11月6日恢复案件的执行。经市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在富北公司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将该笔仲裁执行款给付曹玉印,2005年9月23日富北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波自愿以其名下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名流花园欧凤苑17号楼3单元332号159.93平方米私有房产为富北公司提供执行担保。2005年10月11日对徐波提供执行担保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为两年。2005年10月19日市法院派员到富北公司主管单位富拉尔基北方重型机器厂核实2004年2月24日该厂出具的担保书,富拉尔基北方重型机器厂分仍表示愿为富北公司提供担保,法院于2005年11月22日将全部执行款1122692.1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此案终结。

  八、全面审查被执行人资产状况顺利执结周瑛申请执行案

  2002年周瑛等三户国贸城业主在南岗区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时,南岗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带领十多名干警到国源公司,遭到国源公司几十名员工的围攻,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国源公司对法院的执行多次在电话中威胁办案人并拒收执行通知书。国源公司与哈尔滨国建经贸公司95年合资组建众所周知的国贸城。国贸城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在诉讼期间,省、市委有关领导分别主持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参加协调会,双方认同协调意见,但上访人反映法院的判决至今没有一个得到执行,周瑛等人的情绪极不稳定。

  因国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05年3月市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果断决定对国源公司的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一是查询国源公司在工商局的档案;二是调取国源公司银行往来账目,审计其资金走向。对被执行人的资产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后,国源公司迫于法院的执行威慑,将周瑛申请执行的判决内容(1,134,498.00元)全部履行完毕。至此从周瑛申请执行到执行终结仅用了47天时间。周瑛本人明确表示息访。

  

  九、哈尔滨市机电设备成套总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市依兰兰达化工厂一案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机电设备成套总公司诉哈尔滨市依兰兰达化工厂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市法院1999年判令兰达化工厂偿还债务138万元,2000年10月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冲抵账务,及执行回款20万元,尚欠申请执行人34万元及利息。2001年10月23日,法院受理了中国农业银行依兰县支行申请执行哈尔滨市依兰兰达化工厂拖欠货款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双当事人和解协议于同年11月2日作出裁定,将兰达化工厂的办公楼、生产设备、车辆及厂房抵给依兰农行偿还所欠2700万的债务,该案终结执行。

  2001年12月3日,哈尔滨市机电设备成套总公司开始上访,上访原因是该公司先于依兰农行申请执行同一债务人,而且在一年零5天之前申请,却遗留部分债权未予执行,而依兰农行的债权从申请执行到结案仅9天时间却全部执行完毕。故该公司开始了长达5年的上访。

  2005年7月中院执行局领导做出批示,要求依法处理好哈尔滨市机电设备成套总公司申请执行案,并抽调业务骨干全面复查依兰农行申请执行案。经查,兰达化工厂已经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由原班人马成立了股份公司租赁属于农行的厂房设备继续生产。查得此事实后,市法院于2005年11月22日裁定撤销了原交付农行财产的裁定,并查封了兰达化工厂的所有财产。后经办案人员的努力工作,兰达化工厂同意与哈尔滨市机电设备成套总公司进行和解,争取处理好此案。双方于2005年12月29日达成和解,兰达化工厂履行了全部债务,使一起本毫无希望的债权得以实现。

  十、办案人八下烟台执结一多年积案。

  哈尔滨龙安物资经销公司申请执行烟台公义物资实业发展总公司欠款案,1998年12月8日在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7万余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人员先后七次到烟台市进行执行,烟台公义物资实业发展总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又多次到烟台市财政局、工商局调查,发现烟台公义物资实业发展总公司的前身为烟台市物资经销公司,并于1992年7月10日成立,该公司开办单位是烟台市芝罘区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该委根据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芝政发字(1992)127号文件批复,于1992年7月为开办的物资公司拨款50万元。物资公司成立后于1993年9月6日经工商管理机关批准更名为烟台市物资实业总公司,后又冠名为烟台公义物资实业发展总公司,后又调查发现注册资金50万元并未实际到位,

  市法院于2000年5月19日下达了(2000)哈法执裁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对被执行人烟台公义物资实业发展总公司注入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于2001年8月向提出异议,经审查驳回其异议请求。执行人员于2003年8月将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135000元存款予以扣划。后又多次执行,由于地方保护执行未果。2005年11月本案更换了新的办案人,执行员第八次到烟台市执行,找到主管区长作说服工作,到市、区人大主管领导了解说明情况,给区政府施压,同时做双方当事人工作。经多次协商,双方当事人终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使这件多年未得以执结的案件终获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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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