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14日电(记者 印蕾)记者14日从哈尔滨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上获悉,《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5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购房人按照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2%的标准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
《办法》规定,2006年2月15日起,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其成本价标准为:未配备电梯商品的住房成本价为1200元/平方米;配备电梯商品住房成本价为1600元/平方米。《办法》实施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商品住房,由业主每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4年将首次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银行。本办法实施前业主未缴存维修资金的已购公有住房,业主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改平均成本价的0.5%,连续四年将首次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银行。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变更时,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变更,维修资金由受让人向原业主直接支付,并办理帐户更名手续。
据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负责人介绍,目前,哈尔滨市许多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破损程度严重,由于没有建立维修资金,导致诸如屋面、墙体、道路、场地、电梯、水箱房、单元电子门等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破损的房屋无法得到及时维修,直接损害了业主的根本利益。该办法的实施将保证住房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更好地维护广大业主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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