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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以财政专项资金为主
鉴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社会保障性,其资金来源需以财政专项资金为主,其他渠道筹措资金为辅,以保证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供应的持续和稳定。财政专项补贴资金主要是通过将原计划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划拨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取得土地出让金来筹集。补贴资金拟实行市、区共担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市财政与除松北区外的其它各区分担比例暂定为7:3,与松北区的分担比例为3:7。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一是目前我市大部分区都有自主开发的区域,这些区域的土地出让金由各区收取,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金,因此各区可以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部分资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二是分担比例的确定参照了目前哈市市区财政收入分配比例情况。三是对于松北区,由于其自主开发区域面积较大(2005年房地产开发规模松北区为275万平方米),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数额也相应较大,因此将分担比例确定为3:7。另外,每年市政府拟在土地出让金中拿出2%作为机动补贴费用,全市调剂使用。
补贴标准3万元/户
哈市原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实行土地划拨,免收占道费,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洪保安费、土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拆迁管理费、委托拆迁承办费、拆迁房屋评估费、产权灭籍费和房屋安全鉴定费。经综合测算,这些减免费用约合平均每平方米220元左右,即每户按户均购买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使用面积70平方米)计算,相当于政府补贴2.2万元。本办法出台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视哈市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每年年初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并对外公布。初步想法2006年补贴标准预计为3万元,主要考虑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范围缩小了,购房人困难程度增加了,补贴标准应适当提高,补贴3万元比较合适,相当于一般家庭购房款的15%左右。
够条件者按户先购后补
为了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使住房困难的家庭受益,确定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按户先购后补”的基本补贴原则,保证补贴真正补给确实买房的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为优先解决相对困难群体的原则,该《办法》调整了购房补贴条件: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现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70%。考虑到哈市居民较多,构成情况复杂,为有效预防“骗补”问题,设定了申请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审核,区政府进行核准的工作机制。关于购买住房性质,办法规定,购房人需购买住房,是指既可购买商品住房,亦可购买二手房,主要是为向困难群体倾斜,增加购房的自主性。
鼓励单位将自用土地
交政府统一开发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与单位自建职工住房建设问题,《办法》规定,政府不再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通过运作机制的转变,建设用地由划拨供应转变为通过招标、挂牌公开出让。考虑到哈市正面临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大厂、院校较多,实行本办法后虽可解决一部分职工住房问题,毕竟数量有限,一段时间内部分单位仍有建房需求,将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停止,一并纳入单位自建职工住房建设,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同时还制定了如将单位自用土地交由政府统一挂牌出让,政府按土地出让金实际收取数额的40%返还原用地单位,用于补贴职工购房,以鼓励单位将自用土地交政府统一开发改造,逐步减少单位自建职工住房数量。
新老政策公平衔接
从公平性角度考虑,已按原规定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购房人,可自主选择购买已经批准的政府组织经济适用住房或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从政策的连续性考虑,已经政府批准的政府组织经济适用住房泰山小区、香木小区、育林小区、东山小区、工农小区、军转小区等6个项目,仍按市政府105号令政策执行,待项目建成、遗留问题处理后再行研究废止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