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15日电 记者在昨日召开的哈尔滨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试行。会上,哈尔滨市房产住宅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就该《办法》作出详细解释。
新房违规交付使用引发大量矛盾
住宅工程竣工后,达到什么样的条件方可交付使用?截至该《办法》出台前,从哈尔滨市实际情况看,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开发商和购房人往往各执一词,大量矛盾和纠纷由此而生。二是部分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后,仍存在住宅质量不合格、公建和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未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致使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使用功能和环境功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居民进户后屋面漏雨、墙体长毛、被迫使用高价临时水电、消防设施不完善、长期不能开栓供应煤气、小区规划绿地被侵占或者挪做他用、庭院绿化和道路迟迟不配套、物业管理不落实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侵害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据统计,2005年全年,有关新建住宅违规交付使用的投诉就达1300余起,且相当数量是集体投诉,给社会造成了大量不稳定因素。
十五项交付使用条件
住宅交付使用条件一直是购房人和建设单位争论的焦点。《办法》从哈市实际出发,共设定了规划、工程质量、环保、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庭院配套、物业管理、公共服务配套、拆迁安置等十五项交付使用条件。这些条件不仅包含了对工程质量的标准要求,也包含了对住宅使用功能和环境功能的标准要求。比如水、电、燃气的正式供应,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入住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保证入住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进户要“社会评审”
考虑到原有的行政管理方式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办法》确立了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二者并重的全新管理体制。在全国大城市中第一个创设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社会评审”制度。一是确立“社会评审”的地位和作用。“社会评审”虽然是社会监督机制,但应发挥主导性的功能和作用,即未经“社会评审”的新建住宅,不得交付使用。二是在评审机构的组成上,让与新建住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和无利害关系的专业人员即业主代表、相关专家、物业管理单位、区政府和社区代表都参与到“社会评审”当中,充分体现“社会评审”的民主、公开、公正原则。三是在评审决定的作出上,实行集体决策的原则,评审结论必须经6名以上委员通过。四是实行“社会评审”结果公示制。对评审结论,以及项目和建设单位名称、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内容同时公布。公示后的评审结论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五是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虚假评审、不符合程序的评审,都规定了相应的监督程序和处理措施。
实行保证书制度
由于哈市冬季漫长寒冷的季节特点,新建住宅工程往往在建设周期内不能完成绿化、道路等庭院配套设施的建设。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办法》规定,庭院配套设施因季节原因不能与新建住宅同时交付使用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社会评审。为了确保建设单位能够按照规定的时限和标准建设,《办法》:一是限定了延期建设范围。仅限定“绿化”、“道路”两种与季节因素关联紧密的配套设施,可以延期建设。二是实行保证书制度。建设单位在社会评审时应提供《新建住宅庭院配套设施交付使用保证书》。其内容包含庭院配套设施使用的时间,交付使用时应达到的标准等。三是确定了监管部门。庭院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庭院延期建设进行监督。
加强双向监管
《办法》加大了管理力度,采取了较为严厉的管理手段。一是加大了对建设单位的监管力度。对建设单位将未经社会评审或者“社会评审”不合格的住宅交付使用的,以及未按照承诺建设庭院配套设施的严重违法行为,除了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外,还要对该建设单位的新建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二是通过“社会评审”,加大了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力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了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定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管或者监管不到位造成后果的,对主管领导按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予以处分。改变了过去只约束管理对象,不监督政府行为的管理模式,形成了多层次、多角度监督的管理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