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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新规促进行业协会发展 新规定3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6-02-20 15:12:40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杨晓光 韩宁 孙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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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20日电 记者从黑龙江省民政厅了解到,我省近日出台了《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明确了行业协会的概念、宗旨、设立原则、成立条件和职责,提出了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行为的一系列措施。《规定》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李喜介绍,我省《规定》有四个突出的特点:一是明确了行业协会的概念、设立原则和成立条件。二是明确了行业协会的十二项职责。分别从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指导与服务的职责,行业协会的自我规范、自我监督,维护会员权益,反映行业要求,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给予明确。三是明确了规范行业协会发展的措施:规定了现职国家公务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兼职,并要求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财务管理应当与政府部门分离,旨在推进政社分离,解决行业协会官办色彩浓厚的问题;明确了担任行业协会会长的四个禁止性条件;建立了行业协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了对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行业协会的规范和管理措施。四是明确了强制入会和违法收取会费的法律责任。《规定》针对少数行业协会违法、违规开展活动,专门对全省行业协会七种情形设定了法律责任,尤其是对强制入会和违法收取会费的违法行为作了重点阐述。

责任编辑: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