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28日电 题:“卖出的东西”也涨价
今年一月,哈尔滨市出台了调整热费标准的规定。有关部门要求,供热价格上调从本年度供热期即2005年10月20日至2006年4月20日起执行。就是说,当供热价格调整的通知出台之时,已是绝大多数居民已经交完热费的时候。而有关部门却要求,“已经按照原标准交纳了热费的住户需要补交差额部分”。用一位居民的话说,“消费者到商店买了一台电视,过几天这个型号的电视涨价了,店家跑到消费者家说你得将涨价部分的钱补交给我,这合理吗?”
对“卖出去的东西”实行涨价,普通百姓觉得不可思议,一些供热企业却不这么认为,抱怨居民“不自觉”,说“贴到各个居民区的热费补交通知单全部被居民撕掉”,“这部分差额热费收取实在太难了”!
是居民的觉悟太差,还是供热企业决策水平太低?日常生活中,如果一件东西卖出去了再实行涨价,然后再向购买商品的消费者索要差价,在市场上是行不通的。因为价格是买卖双方对某一商品或服务交易达成的货币契约,具有合同的性质。在现实生活中无论商家还是消费者对交易后商品的价格都是无法“反悔”的。但哈市的供热企业却偏偏这么做,就像人们批评几年前某些国有企业的情形一样,只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可以利用政府的权力向居民强行收费。
退一步讲,即便供热企业可以这么做,代价也会很大。本来热费没涨时收缴起来就已经很困难,现在非要找“后账儿”,难度可想而知。既然如此,当初决策时为什么不选一个更好时机,使方案更具有可行性呢?
这些年公共物品通过价格听证调整价格的事例不少,但笔者没发现哪个地区、哪个行业是针对过去已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调价的。是因为人们已明白一个道理,在市场经济中,即使垄断行业也应该遵循市场规律,要尽最大努力降低成本,获取收益,而不是无视成本。更重要的一点是,要尊重消费者的权益。如果这次供热企业打算用政府强制措施让住户把差额热费交上,损失的将是政府部门在群众中的威信,负面影响是做很多工作难以挽回的。要知道,市场经济中各个群体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而不是谁强制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