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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2006-03-02 14:28:05 来源:东北网—佳木斯日报  作者:杜鹏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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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2日电 佳木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流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将流动人员正式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通知》规定,凡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托管档案的各类人员统称为流动人员,他们均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流动人员按照上一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参保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流动人员本人按上一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用人单位按上一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参保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缴纳;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流动人员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流动人员从参保之日起应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一次性提前缴纳本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缴纳的,除补缴欠缴额外,还要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流动人员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至达到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龄止,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得少于15年。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参保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纳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基数的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确定的计发月数。对其中1994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流动人员,退休时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流动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统一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对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流动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流动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