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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上午,记者在南岗区八一新邨小区看到,该小区是封闭化管理小区,小区内没有停车场,车辆都是停放在两栋楼间的空地上,不时有车开进居民大院。在1号楼1单元大门上记者看到,这里张贴着一张《车辆规范化管理细则》通知单,上面写着:为了加强小区进出车辆管理,根据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八一新邨《业主公约》,物业公司将对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实行持《车辆停车证》进出,按位停车,所使用的停车车位按年度收费制度。通知上还写着,私家车收取300元,自驾车(通知原文,物业解释为非私家车)收取600元。收取的费用为场地占用费,非管理费。此规定从张贴之日起,既2月20日起执行。
对于这份《车辆规范化管理细则》中的收费标准,小区内许多有车的业主提出了质疑。业主张先生说,以前停放在小区的车辆是不收费的,但为了加强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物业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可以理解的,但为什么收费标准不一样,物业的收费依据是什么?据业主李女士介绍,当初物业制定收费标准时,并没有征求广大有车业主的同意,物业收取的这笔费用将如何支配?此外,还有一些居民提出,现在小区内连停车位还没有规划好,就让大家交费,交了停车费后,一旦停放在小区里的车发生毁坏,谁来保证业主们的权益呢?记者随后又采访了小区的30几位有车的业户,他们均表示,不知道业主委员会当初是怎样制定的收费标准,没有人向他们征求过意见。
据了解,由于多数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制定的场地占用费标准不认同,所以,该规定从2月20日推出至今,仅有几户业主交纳了场地占用费。
针对业主们的质疑,该小区龙华物业的王经理说,物业公司是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收取这笔费用的,物业对这笔钱并没有支配权,只是暂时代为保管,至于收费标准问题,是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物业也不太清楚。此外,王经理还说,作为封闭小区,物业公司的确对居民存放在小区的物品有一定的看管责任,但由于目前在小区内车辆出现问题的责任认定方面还存在法律空白,所以一旦出现问题,物业公司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一名负责人李先生介绍,该小区共有543户业户,其中约100户业户有车。为了减少进出小区车辆,便于管理,物业和业主委员会商量后决定,对小区居民停放在小区的车辆收取场地占用费。在制定收费标准前,业主委员会随机调查了10多户业主(其中只有一户有车),然后结合小区居民的平均收入状况,最终制定出了这个收费标准。而为什么所收取的费用不一样,李先生的解释是,只有私家车才属于小区的物品,所以收300元。但如果不是业户个人购买的车辆,那就不属于小区物品,所以理应多收。
据哈尔滨市孟繁旭律师事务所的潘悦律师介绍,居民大院的场地属于小区居民的共用面积,物业无权收取场地占用费,必须要事先征得广大业主的同意,业主同意后,物业还应当根据小区居民的收入状况与广大业主进行协商,然后制订出收费标准。经多数业户赞同后,方可执行。此外,如果该物业收取的这笔费用全部用于小区公共事业上,则无监管职责,否则,物业应该承担对车辆的看管责任。
《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定期业主大会会议;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发生重大事故、经济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做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在不影响通行、消防和安全的前提下,确需经常占用道路或者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或者车辆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