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13日电 为进一步完善改制并轨企业的医疗保险政策,7日哈尔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市区属国有改制并轨企业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下简称《补充意见》),并于当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补充意见》是对哈市《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医疗工伤保险关系处理的意见》的补充。《补充意见》对以下五方面加以明确。
《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医疗工伤保险关系处理的意见》的适用范围是:2006年5月30日前参加医疗保险,经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哈尔滨市社会保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市、区属国有改制并轨企业。
2006年5月30日以后参加医疗保险的市、区属国有改制并轨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医疗保险关系处理按哈政办发[2004]9号文件执行。
改制并轨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应当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月内按原参保模式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按自动退保处理。重新参保时,按照哈政办发[2004]9号文件执行,不再享受改制并轨企业职工的相应政策。
市、区属国有改制并轨企业人员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时限按哈社保办发[2005]31号文件执行。逾期未办理的,按自动退保处理。重新参保时,按照哈政办发[2004]9号文件执行,不再享受改制并轨企业职工的相应政策。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有存续企业的市、区属国有改制并轨企业退休人员,其医疗保险问题处理按照《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无存续企业的市、区属国有改制并轨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原参保模式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至70周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70周岁的,顺延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