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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国有改制并轨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出台
2006-03-13 14:13:51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董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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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13日电 为进一步完善改制并轨企业的医疗保险政策,7日哈尔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市区属国有改制并轨企业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下简称《补充意见》),并于当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补充意见》是对哈市《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医疗工伤保险关系处理的意见》的补充。《补充意见》对以下五方面加以明确。

  《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医疗工伤保险关系处理的意见》的适用范围是:2006年5月30日前参加医疗保险,经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哈尔滨市社会保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市、区属国有改制并轨企业。

  2006年5月30日以后参加医疗保险的市、区属国有改制并轨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医疗保险关系处理按哈政办发[2004]9号文件执行。

  改制并轨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应当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月内按原参保模式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按自动退保处理。重新参保时,按照哈政办发[2004]9号文件执行,不再享受改制并轨企业职工的相应政策。

  市、区属国有改制并轨企业人员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时限按哈社保办发[2005]31号文件执行。逾期未办理的,按自动退保处理。重新参保时,按照哈政办发[2004]9号文件执行,不再享受改制并轨企业职工的相应政策。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有存续企业的市、区属国有改制并轨企业退休人员,其医疗保险问题处理按照《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无存续企业的市、区属国有改制并轨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原参保模式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至70周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70周岁的,顺延5年。

责任编辑: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