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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存包保管
责任不能免了
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上的沃尔玛购物广场,免费使用的寄物柜上写着“本寄物柜属服务性质,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的字样。执法人员认定这个声明是“霸王条款”。
■点评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工商部门表示,超市设置寄物柜提供免费存包服务是为提高服务水平、吸引消费者前来购物的一种有偿手段,商场得到了增加顾客的潜在利益,这种服务实际上是一种有偿保管服务。因此,超市应该承担保管责任,并承担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链接 2003年5月,消费者周某到哈市一大型超市购物。该超市为自助式存包。周某将随身携带的皮包放进储柜内,锁好并将开柜密码纸条收好。两小时后,周某购物结束,打开储柜,发现里面的皮包不见了。经询问,商场工作人员无法记起何人打开过该储柜。周某要商场赔偿损失共计8500元。该商场对此有异议,称商场存包并未收费,且开柜密码纸条一直在顾客手里,皮包丢失应由顾客负责。
儿童乐园应保障儿童安全
在南岗区肯德基中山店,里面设置了儿童乐园。但肯德基却以“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的店堂告示来规避法律责任。工商部门认为肯德基以此条款作为店堂声明,是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点评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链接 2003年8月4日,哈尔滨市后女士的邻居带着女儿和后女士6岁的儿子,来到位于哈市道里区安国街的肯德基就餐。进入肯德基后,应孩子要求,其邻居将孩子们安排在儿童乐园内玩。其间,邻居去了次洗手间,等到出来时,后女士的孩子的胳膊已经摔折了,住院治疗花了近2000元钱。孩子出院后,后女士立即带孩子去店里讨说法。当时,赵经理对后女士讲,孩子是自己摔伤的,肯德基没有任何责任,想要获得赔偿是不可能的。但是,可以在店里免费用餐一次,如果不满意,可以随便去哪告。
胶卷丢失不赔偿
精神损失不合法
某数码影像连锁公司中山店洗照片的袋子上印着这样的声明:“底片交付本公司冲印,如出现意外损坏或丢失,本公司只按同量、同类胶卷赔偿,不负任何责任及间接损失。”
■点评 省工商局相关人士指出,摄影中心的声明有悖于《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经营者除了要赔偿胶卷本身价值外,还应赔偿消费者的精神损失。
■链接 哈市的王欣与李强于2003年5月7日结婚。当日下午,李强将三卷拍有举行婚庆活动的彩色胶卷交予某影楼冲印。5天后,李强如约取照片时,该影楼称其胶卷已丢失。后李强多次与影楼交涉,未果,遂于7月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法院经反复调解结案,影楼退赔李强胶卷款、冲印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自行规定的商品
退货条件无依据
在哈市多家大型超市内,商家都擅自设定商品的退换货条件。如:在“三包”期内,修理三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退换货商品的包装、外观必须完好,否则不予办理。
■点评 《产品质量法》规定:“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不是法律规定的退换货的前提条件,只要商品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货条件,经营者就不能以没有包装、附件为由限制消费者的求偿权,拒绝承担法定的“三包”义务。
■链接 2004年,赵女士在哈尔滨新世界百货商场买了一套标价800余元的服装。回家后,家里人一致认为不适合她。赵女士找到商场值班经理要求退货,这位经理说:“我们不能给你退货,但是可以给你换别的货。只换不退是商场的规定。”
最终解释权不能
全由商家说了算
在南岗区中山路正阳楼酱骨头馆,商家推出免费早餐和周末大抽奖等一系列活动,并擅自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位于南岗区革新街上的欧瑞洗染有限公司,店堂告示和洗衣单上都有“霸王条款”。执法人员认定“本店对以上规定享有最终解释权”以及“洗衣赔偿最高幅度不超过洗衣费用十倍”等规定都是不平等格式条款。
■点评 《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一般应协商一致或征得对方的同意。“有权随时终止或修改会员卡、贵宾卡”,是单方将合同的变更权或解除权集于自身,有悖《合同法》的公平、自愿原则。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签订的合同责任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因此,最终解释权并非由商家说了算。
■链接 2006年2月14日晚,李女士和几个好朋友一起来到哈市南岗区一家量贩式KTV娱乐城唱歌。大家在用打折卡结账时,服务员说当天是情人节不打折,因为打折卡上已经注明节假日不能使用。当李女士质疑情人节不该是法定节假日时,服务员又解释,打折卡上最后一条是“该娱乐城有最终解释权”,娱乐城认为情人节是节假日。
特殊商品不退换
不具有法律效力
哈市多家大型超市、商场擅自规定不得退换商品品种,如:消耗性商品(电池、胶卷、化妆品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软件、音像制品、书籍等),已出售的香烟、酒类,已有明显使用痕迹的商品等。
■点评 《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如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说明,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标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商家单方规定不得退换货商品品种,属不公平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链接 2002年2月28日,67岁的臧老师从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医药经销部买了50支注射用头孢唑林钠,去某正规医院点滴,出现过敏反应,医生建议换药。当日13时左右,臧老师先后在两位医护人员的陪同下前往该医药经销部,欲退换剩下的40支头孢唑林钠,遭到拒绝。臧老师这才发现,买药的信誉卡上写着:“药品售出后非质量原因不退换”。谈及不退货的原因,某药品超市的一位质检员说,药品属于特殊商品,一般情况下不给退换,主要是怕消费者调换和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