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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新局面 哈市社区工作实行准入制
2006-03-25 13:05:12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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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25日电 哈尔滨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工作会议24日召开。会议强调,社区工作要实行准入制度,使进入社区的工作有人做、有必要的经费、工作质量有保证,真正把社区这个城市管理的基础平台建设好,发挥社区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市领导邹新生、姜明、张桂华出席会议。

  市委副书记邹新生在讲话中说,社区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是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的系统工程。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是全市社区建设最高议事机构,是市委、市政府抓社区建设的第一载体,全市社区建设的工作部署要通过领导小组去协调、去指挥、去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抓好社区建设的要求要通过领导小组的每个成员单位努力工作去宣传、去体现、去实现。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履行职责、齐抓共管。据了解,全市社区建设会议结束后,各区、县(市)和市直有关单位认真及时贯彻会议精神。南岗区部分街道已开始兑现社区干部新的生活补贴标准;道里区已开始对社区基础设施和社区干部补贴等进行调查和测算;市建委在拆除违规建筑工作方案中提出,对城区内停运的锅炉房除专业利用外改建为社区工作和服务用房;市规划局在短时间内新制订出《哈尔滨市居住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社区建设呈现出一个可喜局面。

  在社区设机构须“社区办”审批

  《哈尔滨市实施社区工作准入制办法》24日试行

  《哈尔滨市实施社区工作准入制办法》昨天开始试行。据规定,有关部门经批准在社区设立专门机构的,应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对这类人员实行社区居委会和该聘用部门双重管理,以社区居委会管理为主。

  各级党政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得在社区设立专门机构

  据规定,各级党政职能部门工作在向社区延伸过程中,应遵循政社分离原则,凡属部门和单位承担的行政性职能和自身应完成的工作,不得转嫁给社区居委会,不得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社区居委会直接摊派任务、下达指标,原则上不得在社区设立专门机构。社区居委会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未经申报审批的工作或事务,有权拒绝接受或办理。

  《办法》规定,各级党政部门和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在社区设立专门机构、行政性工作需社区居委会协助完成、社会服务性职能需向社区居委会转移的,应向同级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社区办”)进行申报。

  有关部门申报准入时,应向同级“社区办”发申请函

  据规定,社区工作实行准入制度,有关部门在准入申报中,应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按照“权随事走、费随事转”的要求,委托社区居委会相应的管理权,拨付必要的工作经费,给付占用设施、使用设施等相应的补偿费用。

  有关部门申报准入时,应向同级“社区办”发申请函,内容包括申请事项、工作时限、工作任务量、可划拨的经费等。

  “社区办”接到审批表,应经过调研论证,同意的报社区办主任联席会议审核,最后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审批后由“社区办”行文,发下一级“社区办”和有关部门,再由下一级“社区办”逐级部署落实。有关企业的服务项目向社区延伸,需要社区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工作的,参照上述审批程序。

  各部门原则上不得直接召集社区专职成员参加会议

  据规定,《办法》要求要减少各类会议。社区组织专职成员参加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参加全区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参加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的各类专业性会议,原则上每月不超过两次;各部门原则上不得直接召集社区专职成员参加各种类型的会议。

  社区基础工作及综合报表以微机录入为主,各部门除在社区有专职工作人员的情况外,不得要求社区直接上报工作计划、统计报表、情况汇报等文字、数字材料。需要上报材料、设立台账、建立档案的,由各级“社区办”在审批和认定部门工作进入社区时一并把关,所需物品由有关部门提供。

  《办法》规定,全市各社区原则上只挂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两块牌子,社区办公室内除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和“居务公开”内容外,其余原则上不上墙。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