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民生
搜 索
未告知却收餐位费消费者可申诉
2006-04-06 13:00:26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王刚 胡建军 张鸣霄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4月6日电 哈尔滨市整顿“霸王条款”的第一阶段行动日前已拉开帷幕。昨天,市工商局公布了此阶段重点整治的15种“霸王条款”内容。

  据悉,按照《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相关规定,哈尔滨市确定了第一阶段重点整治的15项“霸王条款”。违章企业15天内必须改正。

  消费者如遇到“霸王条款”,可到市工商局,各区、县(市)工商分局,各工商管理所进行申诉。申诉电话:84887508。

  重点整治的15项“霸王条款”

  商场促销等的最终解释权;

  超市等场所免费保管物品不负丢失损坏赔偿责任;

  商场的儿童乐园等场所规定:造成人身损害概不负责;

  售出商品只换不退,赠品、奖品不予三包,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符合三包退换货条件的退换货时外包装必须保持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办理;

  家电、家具等大件商品退换货运输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购买商品如需发票另缴税金;

  底片丢失或损坏,只按同量、同类胶卷赔偿,不负精神损失等其他责任;

  洗衣店规定:如因意外丢失或损坏衣物,最高仅能按洗衣费10倍赔偿;

  照相等行业规定:限定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将物品取回,超期不负丢失、损坏赔偿责任;

  旅店等消费场所规定损坏物品照价赔偿,而标示的价格明显超出市场价格;

  美容服务协议:因已投保,如需索赔须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洗浴等场所规定:禁止消费者自带饮料食品;

  饭店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按规定将格式条款设置于醒目位置,而结算时按人收取餐位费、茶位费、压桌小菜、服务费等费用;

  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