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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出租房屋今后需依法进行登记备案
2006-04-11 18:21:39 来源:东北网  作者: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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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11日电(记者 雷蕾)今日起,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房产住宅局将联合整治出租房屋市场,依法对出租房屋的租赁双方进行登记备案,加强管理。

  据介绍,除营业性的旅馆业以外,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用于居住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都要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即租赁房屋当事人双方要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与公安机关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状。

  对逾期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拒不办理《房屋租赁证》、不签订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状》和不申领《暂住证》的视为非法租赁房屋,公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7-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的同时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并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状》,承租人属暂住人口的,要同时申领《暂住证》。

  房屋承租人不得利用所租赁的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及有毒危险品;不得从事赌博、卖淫、嫖娼、盗窃、窝赃、诈骗、制假贩假等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立即注销《房屋租赁证》,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