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13日电(记者 刘华) 从2006年5月1日起,黑龙江省降低涉及出租汽车的部分收费标准。降低的收费标准包括:降低公路养路费收费标准,以现行标准为基础降低20%征收;降低计价器检定收费标准,由现行的96元降到45元,每年检定1次;降低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由现行的95元降到85元,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出租汽车复检时不再收费;降低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其中,出租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标准由现行的200元降到160元,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收费标准由现行的65元降到53元,有关检测机构对出租汽车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检测并收费。
记者从黑龙江省物价局获悉,为应对成品油价格上涨,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最近,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减轻出租汽车行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取消(免收)涉及出租汽车的部分收费项目,取消和免收的项目包括:从2006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免收公路客运附加费;从2006年5月1日起,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防洪保安费;取消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和机动车辆排污费;停止收取交通信息费;不得强行要求出租汽车司机加入各类协会并收取会费。
《通知》还对规范其它收费项目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各地出台的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二是除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收取检验费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进行尾气、噪声等各种强制性检测并收取费用。不得借对出租汽车检测、处罚和管理之机强行向出租汽车司机收取公告、登记、拖车、学习资料和培训等费用;不得强行摊派订阅报纸、杂志及推销物品。三是机场、车站、码头、饭店、宾馆、商场及文化娱乐中心等公共场所不得向出租汽车收取各种驻点营运费和管理费等。四是规范征收出租汽车司机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合理确定纳税额,不得超标准征收。五是各地要依法规范出租汽车企业收取的承包费和管理费,标准过高的必须降下来。
《通知》同时规定,为化解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影响,稳定出租汽车司机收入,对于因成品油价格调整导致出租汽车增加的部分运营成本,可采取收取燃油附加的方式予以消化。燃油附加的收取标准为每乘次0.5元至1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并根据成品油价格上涨情况适时出台。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取消或免收的项目和新的收费标准向社会进行公示,并采取有效措施,把各项减负措施落实到出租汽车司机,出租汽车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截留。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高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