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4月16日电 为鼓励更多的城镇教师到边远农村支教,黑龙江省出台相关政策,努力调动这些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以尽快提高农村师资队伍素质。
据了解,黑龙江省最新出台规定,将农村学校支教服务经历作为评价考核城镇中小学教师的重要内容。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中关于"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必须有在农村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的规定,城镇中小学教师参评县级以上骨干教师、优秀教师,参评特级教师、享受政府特贴要有在农村支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支教期间表现突出的城镇教师,年度考核的"优秀"名额可不占支援学校指标。在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支教人员当年晋升教师职务和聘任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到农村学校支教的城镇在职教师,支教期间只转临时组织关系,原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不变,教龄和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在支教学校的出差补助、交通费补贴,按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由派出高校、教育行政部门和支援学校支付;支教期间工资在本人职务标准内上浮一档,支教期满后上浮工资取消。
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有关文件规定,在农村支教满6年的教师,可将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到农村支教的新聘中小学教师和高校新任教师取消见习期,直接执行定级工资。
此外,黑龙江省还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每年对支教工作成效明显、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同时争取财政对到农村参加支教工作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被列入"村村大学生"培养计划的乡村教师,毕业后回乡要安排教师岗位。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