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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5月9日电 一座上百万元的公立医院综合办公楼,经过一系列悄无声息的运作,变成了个人私产。事后,医院职工四处奔走上访,有关当事人闪烁其词。在扑朔迷离的表象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
调查
4月25日,木兰县木兰镇医院收到了县法院下达的《听证通知书》,通知他们:法院将于5月30日针对镇医院与于华萍债务纠纷一案举行听证会,望准时参加。
拿着这份通知书,职工们都非常激动。但这次能不能要回大楼,他们心中还是没有底儿。
浑然不觉主人须交房租
木兰镇医院是一家公立医院,门诊大楼位于镇中心地段,有职工45人。作为全县三大医疗网点之一,20多年来,他们每天接治患者,日子过得忙碌而平凡。然而突然有一天他们发现,门诊大楼早已不属于他们。
2005年6月10日,镇上一位叫于华萍的女人来到医院院长办公室,称这座门诊大楼早被法院判给她了,院方应按时给付房租,并出示了大楼的产权证,以及院方同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上面约定:于华萍以每年6万元每月5000元的价格租赁给木兰镇医院,合同签订时间为2003年7月1日,代表院方签字的是医院的法人代表王光伟。
闻听此言,上任不久的院长尹明杰十分吃惊:于华萍是刚刚病逝的前任院长王光伟的前妻,大楼的产权证怎么会在她手里?房屋租赁合同又是怎么一回事儿?带着这些疑问,她立即组织召开职工大会了解情况,结果全院职工也都莫名其妙。
次日,院方聘请律师去法院取证,拿到了一份(2003)木民初字第663号民事调解卷宗,发现2003年5月26日,当时还是王光伟妻子的于华萍,手持镇医院欠王光伟和他人钱款的借据18张合计67.6141万元起诉医院,要求法院判决医院给付本息共计115.8万余元,法院行政审判庭受理了此案。2003年6月3日,法庭开庭审理。6月5日进行调解时,王光伟以医院法人代表身份,同意将院办公楼、锅炉房及车库作价90多万元,偿还给妻子于华萍。余款于年底之前偿还。当时除了王光伟,院方还指定了两名委托人在调解书上签了字,一个叫曹佳,一个叫高坤,都是本院新来的职工。
全院职工藉以安身立命的门诊大楼竟不知不觉被人抵了债,尹明杰马上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木兰县卫生院汇报,局领导也不知情。为了弄清原委,医院选出了以内科医生尚福新为首的三名职工代表,专门负责调查此事。经过大量艰苦的工作,事件的来龙去脉渐渐明晰。
原来,1995年8月,于华萍的丈夫王光伟承包了木兰镇医院,1998年10月承包合同终止后王光伟被任命为院长,一直到2005年5月30日病逝。在此期间,王光伟个人为建设大楼及购置相关设备垫付了一些资金,迟迟没有清算。正是为了这笔钱,于华萍在2003年6月将丈夫为法定代表人的镇医院告上法庭,于是才有了那份“以楼抵债”的民事调解书。
畅通无阻大楼一日易主
按规定,在顺利拿到了法院将镇医院大楼抵债的民事调解书后,于华萍要想真正成为这座大楼的主人,还需再过几关。出乎意料的是,一路绿灯。
镇医院职工代表尚福新对记者说,2003年6月5日,就在于华萍与医院达成民事调解当天,她拿着“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去木兰镇政府,当时的镇长魏成章签了字,随后又拿着这份申请去了县国有资产管理局,顺利地得到了一份“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凭借这份批复书,于华萍在房产部门办理了大楼产权的变更手续。
在短短一天时间内,价值上百万元的国有固定资产———木兰镇卫生院门诊综合楼产权人就变成了于华萍。
2003年6月17日,也就是取得医院大楼产权12天后,于华萍与王光伟离婚。可是她与镇医院的合作并未停止,同年7月和12月,于华萍先后与镇医院签订了两份承包合同(都是由王光伟作为院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一份是房屋租赁合同,于华萍将自有房屋(即门诊大楼)租给镇医院,租期10年,每年租金为6万元整,按月给付;一份是车辆承包合同,院方将一台救护车承包给于华萍经营,年承包费8000元,期限10年,承包费从尾欠(用楼抵债后,医院仍欠于华萍25万余元)中抵付。
就这样,一直到2005年5月30日王光伟因病去世,在将近两年时间里,镇医院已向于华萍支付了9万元房租,而救护车也一直由于华萍经营。王光伟突然病逝,于华萍找医院要钱,大伙才了解真相。
由于继任院长尹明杰对大楼产权转让一案有异议,不肯再支付房租,2005年8月20日,于华萍又起诉镇医院,要求给付拖欠房租,并立即搬出大楼。同年11月24日,经审理法庭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协议,被告镇医院给付于华萍拖欠租金5万元,并于判决生效90日内搬出于华萍的房屋。2006年初,于华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镇医院的45名职工面临着无处安身的境地,而他们向法院提出的索回救护车的诉讼请求也被驳回。
接踵而至的打击,让医院的职工们愤怒了,他们不断联名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撤销(2003)木民初字第663号民事调解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疑窦丛生调查出惊人内幕
职工的不断上访,终于引起了木兰县县委县政府的重视。2005年10月,由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国资办、审计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入驻镇医院展开调查。
那么,医院到底欠了王光伟多少钱?经核查发现,在王光伟主持镇医院工作期间,财务管理极其混乱,其中他以假工时费票据套取单位资金30.5253万元,以收入不下账、少付多报等手段侵吞公款3.16万元,还从单位借款23.8476万元,而他个人替木兰镇医院累计垫付资金40.7126万元。两相冲抵,王光伟尚欠医院16万多元。也就是说,不是医院欠王光伟钱,而是王光伟欠医院的钱。
调查组还发现,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也存在多达13处疑点:
1、王光伟与于华萍为夫妻,有共同的利益关系,二人可否作为原告和被告方代表、法院能否受理此案、特别是以民事调解的方式来断案?
2、医院大楼为国有公益资产,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能否划给个人抵债?
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哈市管辖范围内的县、市、区法院只能受理标的额在100万以下的民事案件,于华萍诉镇医院案值115万余元,木兰县法院却擅自受理,违反了案件审理级别管辖规定。
4、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行政、告申审判业务分工的有关规定》,行政庭只能办理行政案件,而于华萍一案显然应由民庭审理,不知为何却立到了行政庭。
5、《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采取合议庭形式审理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全部出庭审理,而该案审理时合议庭人员之一、审判员张利并未到庭,名字是后签上的,违反了法定程序。
6、院方委托代理人曹佳、高坤二人是表兄弟,而且与原、被告有亲属关系,被告王光伟是曹佳的舅舅,原告于华萍是舅妈,而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并没有查清这种关系,采取回避措施。事后曹、高二人还向调查组证实,当时舅舅(即王光伟)只是叫他们去法院签字,不要多问,也不许与医院其他人说。
调查组成员之一、木兰县监察局审理室主任辛振河对记者说:“此案卷宗中有大量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的痕迹,最明显的一点,于华萍告医院的起诉状,竟是被告方法人代表王光伟给写的!”
鉴于这些情况,调查组建议县委、县政府对木兰县法院判决于华萍诉镇医院不实一案予以纠正。木兰县政府随后建议木兰县人大常委会,要求法院重新复查此案。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复,木兰县法院决定将于2006年5月30日召开听证会。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依法追究国有资产岂能擅处
循着当年于华萍把医院大楼由公转私的“路线图”,记者走访了木兰县的相关部门。
在木兰县法院,此案的主审法官、行政庭庭长崔传喜得知记者的来意后,以“须经院有关领导同意”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曾在“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上签字的原木兰镇镇长、现党委书记魏成章在电话里说:字确实是我签的,不过请示领导了,现在看来确实有些欠考虑。记者在其他渠道了解到,当时镇医院的管理已全部划归县卫生局,镇政府根本就无权对门诊大楼做出任何处置。
当年为于华萍办理国有资产划拨手续的经手人、县国资局原副主任迟玉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只认法院的裁决书,只要法院裁决了我们就给办,别的不管!
哈尔滨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负责人认为,国有资产处置(如出卖、转让、租赁)必须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国资监管部门授权,否则便是无效。公立医院院长只负责经营管理,未经许可无权处置医院所属任何资产,相关部门发现后不应听之任之。
记者在镇医院各科室采访时,不知为什么,许多医护人员都对大楼被抵债一事讳莫如深。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医生说:妻子告由丈夫当家的单位,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只是坑了国家。这里面有什么猫腻,大家心里都很明白,可有关方面为何非但不制止,还大力支持呢?
木兰县副县长张东飚表示,县委县政府对这一案件非常重视,除了要组织好5月30日的听证会外,将对事件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展开深入调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