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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人员 哈尔滨市就业须办“就业证”
2006-05-11 06:27:26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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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11日电 记者10日从哈尔滨市劳动部门获悉,为了维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哈尔滨市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管理,今后台港澳人员在哈尔滨市就业将实行就业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应为其免费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否则将进行相应的处罚。

  在哈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与哈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港、澳人员;在哈市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哈市一年内(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同一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据了解,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同时为其办理聘(雇)登记备案手续;香港、澳门人员在哈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此外,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哈市行政区域内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办理工作,统一由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哈市就业管理局负责。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责任编辑: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