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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孤儿不得少于3天融合期 黑龙江省出台孤儿弃婴(弃童)收养管理新规
2006-05-18 14:39:34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张燕 刘铁瑛 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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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18日电 为维护孤儿、弃婴(弃童)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规范孤儿、弃婴(弃童)的收养行为,近日黑龙江省民政、公安、卫生等八部门联合出台了《黑龙江省孤儿弃婴(弃童)收养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对收养弃婴和孤儿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将孤儿、弃婴(弃童)送予他人收养以图收取钱财或变相收取钱财。各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保证弃婴(弃童)的生活安排和疾病救治。各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后,要及时在当地媒体刊登公告寻找弃婴(弃童)的亲生父母。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天后,仍查找不到弃婴(弃童)父母的,方可安排国内收养和涉外收养。据介绍,该《规定》还要求,国内公民收养孤儿、弃婴(弃童)的,应具备下列条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孤儿、弃婴(弃童)的,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暂行规定》还要求,国内收养人到儿童福利院机构收养孤儿、弃婴(弃童)应不少于3天的融合期,融合期后收养人和儿童福利机构达成一致的收养意见即可到该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国内收养孤儿、弃婴(弃童)的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责任编辑: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