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5月26日电 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哈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已从本月起执行。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有关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进行处罚。
按照《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年哈尔滨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从360元调整到590元。调整后,县和县级市城镇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380元和400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对于实施等级工资的人员,以及实施其他工资形式或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人员,只要符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货币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对于纳入市委、市政府改革改制规划范围的国有企业涉及最低工资标准的,仍以调整前的最低工资标准评定;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补偿标准按国家批准的安置方案执行;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机械加工、基本建设、仓储运输和执行提成工资形式的餐饮、服务等行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测算,其相应的折算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及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据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企业违反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另据了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去年发布的市区4.30元/小时、县级市2.60元/小时、县2.50元/小时的非全日制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考虑了“三险一金”缴费因素,此次暂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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