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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后出租车经营权为何不能转让
2006-05-30 05:58:48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松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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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30日电 本报28日刊发了《“的姐”依法讨回经营权》后,很多出租车司机向本报咨询,为什么2000年后出租车经营权不能转让。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交通部门和法律界人士,他们对此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

  据省运管局相关人士介绍,针对部分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与驾驶员之间的经济关系不规范,部分城市随意有偿出让和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有的企业、个人私下倒卖经营权牟取暴利,引发纠纷的问题,1999年1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意见》。意见规定,已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要依据有关规定,针对经营权有偿使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严格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行为。

  因为此前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关于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哈尔滨依据该文件,在此文件出台前签订经营权出让和转让合同的,可以依法出让和转让,从2000年1月1日开始,不再允许出租公司和车主私下转让经营权。所以,在2000年后,出租公司和车主之间签订的买断合同中,关于经营权转让的条款应属无效,经营权不能随便变更到个人名下。

  黑龙江金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宋绍忠介绍,2000年后,哈尔滨市很多出租公司在明知国家有新规定的情况下,仍然与车主签订经营权有偿转让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出租公司与车主签订的关于出租车经营权有偿转让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出租车车主可以以出租公司违反《合同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合同中带有欺诈性条款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退赔。

  

责任编辑: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