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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节金缴纳拟降至1‰ 哈尔滨市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
2006-06-22 10:00:37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乔佳 李延超 刘铁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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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22日电 哈尔滨市价格调节基金自1993年开始征收,对于稳定市场价格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解决价格调节金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应急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拟制定《哈尔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近日公开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和建议。

  据《哈尔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本市市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为月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超过5000元的按照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1‰缴纳;缴纳人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未超过5000元的按照每月5元缴纳。银行(含信用社)按实收利息的0.5‰征收;保险企业按照保费收入的0.5‰征收。

  价格调节基金应当用于下列调控和稳定市场价格的项目:价格政策性的补贴项目;平抑主要副食品及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补贴项目;重大节日或发生自然灾害、疾病时,向困难群体提供的食品价格补贴项目;支持副食品生产的补贴项目;扶持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绿色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的补贴项目;支持与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及推广的补贴项目;支持部分副食品批发市场建设的补贴项目;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和稳定物价的项目。

  有关部门告知,市民可登录www.hrblaw.gov.cn网站查阅《哈尔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留言提出相关修改建议意见。

  来信请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财经商贸立法处邮编:150028联系电话:0451-84664923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