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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拟出新规查处私屠滥宰 严打注水猪上市坑人
2006-06-24 07:13:26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刘铁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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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24日电 《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近日将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与原《条例》相比,此次修订旨在重点打击“注水猪”、“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并规定“生猪进厂应停食静养12小时以上”,不能“进厂即宰”,以防为非法注水商贩提供便利条件。

  发现病害肉严罚经营者

  《条例》(修订草案)做出新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定点屠宰厂不得屠宰已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同时,生肉经营者也不得对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肉经营者在销售中发现病害肉,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卫生或工商部门。单位和个人购买的生肉发现是病害肉时,可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上述部门责令经营者赔偿,并对经营者依法严罚。

  禁用未处理的泔水养猪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生猪,除自养自宰自食的外,必须实行圈养,不准散养或放养。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垃圾场或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及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养生猪。

  据规定,种猪养殖场、商品猪饲养场应保证生猪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生猪不得自行屠宰检疫

  据权威人士介绍,新修订的《条例》(草案)规定,屠宰检疫实施主体全部统一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进行屠宰检疫。同时,针对部分农贸市场上销售的生猪肉胴体的检疫印章模糊不清,真伪难辨现象,《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生肉经营者购进生肉应当索取检验合格证明和严禁伪造、除改、冒用和转让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检疫、检验印章的规定,并增加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责任编辑:杜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