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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望明年4月实施
2006-07-01 08:14:40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张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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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1日电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近日,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起草了《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目前,该《条例》正在向社会全面征求意见阶段,正式实施有望在明年4月进行。

  公交车时速超50 严罚

  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上,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在1米范围内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1.5米的范围内通行,畜力车和牵骑牲畜的在2.6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在2.2米的范围内通行。

  设置了车道标志、标线或者文字标识的,车辆应当按照具体指示行驶。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或者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未标示车辆行驶车道的,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只准在慢速车道内行驶。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只准在辅路行驶。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正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30公里;附载作业人员、货运汽车、半挂汽车列车、全挂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汽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公共汽车、电车、公交联营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50公里,在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60公里。机动车行驶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时速,超过规定的最高时速在100%以上的,处以2000元罚款。

  同时,《条例》中规定了公交车专用道在规定的时间内,只允许公共汽车和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客车通行。

  司机酒后驾车 乘客明知还坐罚20

  

  在100米范围内,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使用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没有的应当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行人不得进入高架路、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如果行人进入高速公路且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后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只承担5%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乘车人在乘坐机动车时,如果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疲劳驾驶、超员载客或者非法营运的,不得乘坐。如果乘客明知后仍然搭乘,将被处以警告或者20元钱的罚款。

  拒不参与救治 公务员将被撤职

  车辆驾驶人、乘车人、行人遇有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应当协助实施救援,过往车辆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救助伤员。如果拒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抢救事故受伤人员,将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1000元罚款。乘车人阻止驾驶人停车施救导致驾驶人不能施救的,对该乘车人处以1000元罚款。乘车人是国家公务员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由有权机关视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条例》正向社会征求意见

  《条例》中还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省政府法制办刘喜林处长介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明确授权各省可以制订符合本省的罚款标准。我省根据国家法律,制订了《条例》,起到拾遗、补缺、细化国家法律的作用。目前,该《条例》正在向社会全面征求意见阶段,明年4月有望正式实施。

责任编辑:杜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