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经济·旅游  >  经济
搜 索
创业补贴每人1000元 哈尔滨出台7项就业补贴新规
2006-07-14 11:24:18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王钊 李学红 董云平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7月14日电 记者从13日召开的哈尔滨市就业工作会议上获悉,为帮助失业人员尽早实现就业,市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详细规定了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等7项补贴措施。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每人次90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通知》确定,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有《就(失)业证》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市区内“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可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介绍成功后由再就业资金给予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每人次90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职业培训补贴最高限额500元,创业补贴标准每人1000元

  上述人员,在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可向培训机构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4050”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费用的,可向其选择的培训机构申请职业培训帮扶。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就(失)业证》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可向所在社区或创业培训基地申请参加创业培训。

  职业培训补贴最高限额500元。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这两项补贴政策每人只能选择一项享受一次。

  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通知》确定,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可超过3年。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费额的60%%计算;对其他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实施并轨的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15%%计算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类人员申请初次技能鉴定享受一次性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市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可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但不能重复申请。

  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给予补贴

  《通知》确定,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单位(企业),根据实际给予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

  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特定政策补助

  对已实施并轨的国有困难企业中符合并轨条件、当时未并轨的职工、本人申请并轨,并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可按不超过原企业实施并轨时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1/3给予补助,具体办法按照社保试点并轨政策执行;对已实施并轨的国有困难企业中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4050”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60%计算。特定政策补助暂定执行到2007年。

  符合条件者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小额贷款担保

  《通知》确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有《就(失)业证》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市区“农转非”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贷款担保,贷款额度一般在2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