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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4年未兑现 律师:不能因新规出台而拒绝履行合同
2006-07-21 08:12:10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彭庆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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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21日电 近日,呼兰区马女士向本报反映,她儿子与当地政府部门签约,2002年大学毕业后定向分配,由当地人事局、公安局统一接收录用就业,如今4年过去仍不给分配工作。孩子苦苦等候,父母也因此四处奔波了4年。

  近日,马女士和儿子姜某向记者反映,姜某2002年毕业于黑龙江省司法警官职业学校,在校期间考取了国家公务员资格,当年是国家大专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的最后一年,属于定向分配名额范围之内。当时呼兰属于县级单位,并没有划成区属,姜某获得公务员资格后,便与当时县人事局、公安局签订了就业协议合同。姜某2002年8月毕业后,县人事局、公安局分别下发了接收函,但是截至目前,相关部门仍然不同意对姜某进行接收。

  据了解,按照(2002)国务院办公室下发的(2002)19号文件规定姜某证件齐全,属于当地政府委托定向毕业生,应按合同就业,否则政府部门就有合同违约之嫌。

  据马女士介绍,自2002年姜某毕业未分配后,家人多次找到相关部门。呼兰区人事局局长王凤祥在电话中对记者说:“委托生培养协议书和加盖县人事局、公安局的接收函确实存在,但现在已经不管用了,必须按照新条例、规章进行。”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副主任刘洪朴律师介绍,此事属于行政合同纠纷,身为行政机关的呼兰区人事局、呼兰区公安局与黑龙江司法警官学校签订委托生培养协议书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和学校签订的协议只针对姜某,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姜某一人,可以进行诉讼。并且这份委托合同各要件齐全,应属有效合同。加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因此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签订合同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能因新出台的法规而拒绝履行合同。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