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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发放范围
2006-08-08 14:47:01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孙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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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8日电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已经启动,但仍有市民对房改补贴的发放原则、发放范围等问题不甚了解。

  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发放范围

  8454××××:我是2000年参加工作的一名省直事业单位的在职教师,我是否享受住房货币补贴政策?

  答:根据《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发放范围是:省直机关行政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中的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已达到住房规定面积标准的,不发放住房补贴。你应该符合要求,可以享受此政策。

  1384516××××:我是佳木斯市行政单位的职工,我也可以享受公有住房货补吗?

  答:按照住房制度属地化的原则,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标准,以财政补贴资金为主,单位自筹资金为辅,分年逐步实施。目前,主要开展的是哈市市区内的省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地市何时执行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而定。

  5782××××:我是2002年参加工作的,也可以享受此政策吗?

  答:新职工实行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政策,即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公积金缴交比例由目前的缴交标准提高到按职工公资总额的40%的标准,其中:单位缴交25%,个人缴交15%。

  房屋变更面积要重新计算

  5392××××:我的公有住房已变更到子女名下,住房面积怎样认定?

  答:变更住房承租人在《准则》(1980年2月29日公布之日)前更名的,其住房更给谁,计入谁的住房面积;在《准则》公布后更名的仍按老人住房面积计算。提供老人的住房控制标准和老人住房总面积,超出老职工住房控制面积10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计入实际居住子女住房面积。

  8987××××:离婚职工住房面积怎样认定?

  答:职工离婚时是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入法院判决(调解)或法律承认的离婚协议书明确的承租人或所有权人的住房面积;职工离婚时已购买了公有住房(无论民事协议或法院判决给谁),原住房按夫妻双方各一半的面积认定;2001年4月28日以后结婚的,婚前作财产公证的,离婚时按公证处公证的为准。

  去世职工“货补”逐步实行

  1335999××××:去世职工是否享受住房分配货币补贴?

  答:1999年1月1日后去世的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可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政策(根据国发[1998]23号文规定截至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8215××××:实行住房补贴制度后,职工去世的,其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1998年12月31日后去世的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同样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政策,可由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提取;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职工,住房补贴政策没有出台,不享受住房补贴。

  8204××××:配偶去世的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

  答:配偶去世的须提供该单位住房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须街道提供无业证明。

   

责任编辑: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