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1日电 9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新义务教育法”)开始正式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并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同时还对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在新法正式实施前夕,省教育学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哈市教育系统法律顾问施乃信,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对“新义务教育法”的要点、突破点进行了详细解读。
要点一:义务教育终于“免费”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本身就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新的里程碑!”施乃信说,1986年通过实施的“义务教育法”解决了孩子有学可上的问题。“新义务教育法”的是一个根本指导思想是均衡发展,而它的基本理念就是要推进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新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施乃信说,这是我国首次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施乃信说,这对各类家庭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来说,是件大好事,不用交学费和杂费就可以上学,对农民来说,还可以减轻他们的负担。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曾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小学生、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这部法律实施的近20年间,收取杂费的规定让一些家庭尤其是农村家庭饱受经济压力。
施乃信说,我国的义务教育,从不收学费,到不收杂费,在将来到一定适当的条件下还会再免除其他一些费用,而免费的程度和水平是随着国家财力投入加大而不断提高的。
要点二:教育经费全由政府出
“‘新义务教育法’同时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将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施乃信说,这意味着原来向学生收的钱,现在要由政府来出,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教育投入不足问题。
‘新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这就解决了制约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
法律同时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要点三:取消重点校、重点班
上学难、上学贵在城市里面,尤其是在义务教育阶段,主要体现在“择校”上。为什么家长要花钱“择校”?施乃信说,现在城市里的家长普遍认为孩子上了什么样的学校,和孩子最后学了多少东西有很大关系,就是因为教育资源的不均衡,所以,如果能把均衡的问题解决了,这是根本的解决“难”和“贵”的问题。
“新义务教育法”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同时还规定了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这一条规定从本质上来说是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从现实来说,它可能要直接冲击到现在大量存在的“校中校”。“校中校”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教师队伍的不稳定,更为重要的是造成了社会的一些新的不公平,所以这个问题在义务教育法修订中是非常明确的。
施乃信建议,促进教育均衡发展,还要下大力气均衡的分配教育资源,促进学校之间差距的缩小,采取撤并薄弱学校、把一些优秀教师、优秀校长调到普通学校去任职、任教,使学校之间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解决。
施乃信强调说,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的是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过大的差距,不是搞均衡化和“一刀切”;促进均衡发展也不是要搞千校一面,还是要鼓励各个学校,办出自己的特色;促进均衡发展也不是要把办学条件好的学校拉下来,而是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把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提上去。
要点四:务工子女可就近上学
“对于农民到城里打工,他们的孩子在城里上学,有的学校不愿意接收,有的学校还要收取‘借读费’,高昂的支出让这些经济状况较差的家庭望而却步。”施乃信说,在这个方面,“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当地的人民政府要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在本地区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平等的条件。
施乃信解释说,过去,很多农民工子女在一些打工子弟学校上学,教学条件差,而且容易让学生感到受歧视和不公平。但是按照“新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当地的人民政府要为流动人口子女在本地区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平等的条件。流动人口子女完全可以按照‘就近原则’,在父母工作地点或者长期居住地辖区内的学校上学。”比如,父母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地区工作,他们的子女就可以在花园小学上学,享受与城市孩子一样的受教育权利。
要点五:把素质教育写进法律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次把素质教育写进法律,因此对素质教育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
施乃信说,“新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的一个新的使命,明确了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就是在教学工作中,应当符合规律和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等有机统一到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学生课外活动的时,组织开展娱乐等课外活动,还应该针对学生的兴趣、爱好,开展不同形式的实践课堂。这将改变目前应试教育的局面,对实施素质教育是很大的推动。
施乃信强调,目前,个别学校为了片面追求升学率,而不顾及培养学生全面发展,将国家规定的一些如劳动、生物等课程改成语文、数学等主科,“新义务教育法”实施后,这样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
要点六:老师侮辱学生属违法
“你笨得像只猪”、“你像死木头疙瘩一样”等一些老师对学生说出的侮辱性的语言,还有罚站、把学生撵出教室等行为,在“新义务教育法”出台后,将视为违法。
施乃信说,在教育实践中,老师侮辱、打骂学生的时常发生,这样不仅损害了学生的人身权利,还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有的甚至会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他举例说,重庆市某师范学校的一名学生上课迟到,老师气愤地说“你又胖、又矮,连当坐台小姐的资格都没有。”这名学生羞愧难当,从学校7楼跳下,摔成重伤。这在9月1日新法实施后,老师的这种行为就是违法的。
施乃信感慨道,承担着教书育人的人民教师对学生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老师应该为人师表,不仅要有丰富的学识,还应具备良好的素质、修养和宽阔的胸怀。当学生发生错误时,老师不应“以错对错”,而是要耐心教育,引导学生向健康良性的轨道发展。同时还规定,“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要点七:学校出事责任人辞职
施乃信说,从立法实践来说,在条文里面引入问责制,这可能还是第一部法律,由此可见国家对义务教育的重视程度。“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和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施乃信介绍,这里所说的“重大事件”具体指,没有履行职责,致使大面积学生辍学或者不能入学的;不按规定拨付经费,导致学校无法进行正常教育教学的;因政府管理缺位或不到位,导致学生人身事故的发生等。
施乃信指出,根据“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如果违反义务教育法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些违反行为主要有: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儿童随班就读的,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选用未经审核的教科书的等等。
据悉,我省将依据“新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出台政府规章,各地市也将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