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休了3个月的产假后回厂上班,单位以厂规规定产假只能休45天为由,从其工资中扣除70元,且产假期间每月只发了80元生活费。陈某想知道此种做法合法吗?
答:《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而本案中,该厂规定女职工产假只有45天,比法律规定少了一半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劳动法》第50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都规定,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所以,陈某的单位扣除其工资和产假期间只发80元生活费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