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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房热费该咋算? 有关部门就供暖相关问题答问
2006-09-26 11:23:58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倪文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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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26日电 又一个供暖期即将来临,家中有两三套房屋的市民,对冬季闲置的房屋如何交纳热费的问题比较关心,纷纷询问,啥样的住房可停止用热?咋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记者带着诸多问题咨询了供热和物价部门。

  道外区保障华庭11栋4单元李女士问:她家在该单元还有一处闲置住房,是否能申请冬季停热?

  市供热办: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停热,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

  松北区玉田小区2栋2单元周先生问:他家是顶层,冬季不准备居住,能否与供暖单位签订停热合同。

  市锅炉供暖总公司程总经理:按省供热条例规定,停止用热的用户,不得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否则不得停止用热。一楼、顶层、冷山或有其他情况的房屋房主须与供暖单位说明情况,供暖人员须上门查看情况,经走访,确定住房停热不会损害其他住户的利益,否则不能给予停热,以杜绝损害更多住户的利益。

  道里区安丰街86号4楼牟女士问:她与供暖单位签订了停热合同,应交纳多少热能损耗补偿费?

  市供热办:按规定,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目前,供热部门已向物价部门提交热能损耗补偿费的收费建议,物价部门尚未制定收费标准。市供热单位暂向用户收取住房热费总额的30%热能损耗补偿费。

  市物价局价格处:目前,哈尔滨市尚未制定热能损耗补偿费的收费标准,住户可与供暖单位签订停热合同,待物价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后,供暖单位与住户可多退少补。

责任编辑:吕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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