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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温未达标 用户可诉至法院
2006-09-28 13:45:26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于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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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28日电 27日,哈市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2006至2007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强调供暖期室温不得低于16℃,因设施故障停热8小时以上须通知用户,室温未达标用户可起诉等要求。

  10月20日前试水

  各供热单位要保证10月20日前燃煤储存率达到计划用煤的70%,供热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达到100%。新建、改造供热工程要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和系统调试,供热管网系统要提前进行注水试压。

  室温不低于16℃

  在2006年10月20日至2007年4月20日供热期期间,居民居室内6时至21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不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分散锅炉要延长供热时间,确保住宅室温达标。

  须签订供热合同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热合同,合同文本应使用省建设厅和省工商局统一印制的示范文本;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提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对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能停止用热。

  实现供热节能10%

  严厉查处窃水、窃热行为。在保证供热质量的前提下,努力实现供热节能10%的目标。推广应用洁净煤技术,加强储煤、储灰场地覆盖管理,避免扬尘污染。

  报修电话昼夜接听

  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在供热小区实行定点、定时测温并发放便民维修服务卡。供热运行期间设立24小时报修电话。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

  室温未达标可起诉

  供热监察执法部门要依法查处擅自停热、限热、窃热和窃取供热用水、损害供热设施、供热质量不达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弃管而影响群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发生重大供热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因供热单位原因致使居民住宅室温未达到法定标准的,热用户可依据供用热合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热投诉按时回复

  社会供热单位要指定信访工作人员。供热信访问题由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各供热单位及时处理建设系统“12319”热线转办的供热问题,按时回复。

  欠费单位予以曝光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实行供热工作“一把手”负责制,特别是做好职工热费、历年陈欠热费的支付和报销工作。市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机关、事业单位热费,做好供热保障资金的归集和拨付,确保今年年底前到位。对有钱不交、搭车用热现象以及服务质量差的供热企业将坚决予以曝光。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