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10日电 近日,哈尔滨市政府发出《关于城市供热收费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新热费标准执行时间调整为自本年度供热期(2006年10月20日至2007年4月20日)起执行,已补缴2005年至2006年度热费的用户,可冲抵2006年至2007年热费;不能冲抵的,供热部门要按补缴额数退还给用户。
今年1月12日,哈尔滨市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在哈尔滨教育宾馆召开,45名各界代表参加了此次听证会。1月23日,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调整城市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对2005年—2006年度的供热费用进行了调整,居民热费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由31.15元上调至34.55元。
据了解,哈尔滨市调整热费价格后,一些供热企业开始收缴上涨部分的热费。但多数供热企业在收取差额热费时遇到了困难,只有少数居民补缴了热费。
为了进一步保障城市供热工作正常运行,确保人民群众住上暖屋子,根据哈尔滨市热费收缴的实际情况,哈尔滨市政府近日发出通知,凡以煤炭为燃料,采用锅炉供热和使用热电联产热网供热的用户,其供热收费标准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算,居民由现行的31.15元上调至34.55元;非居民用户上调至37.35元。新热费价格的执行时间由上一个供热期(2005年10月20日至2006年4月20日),调整为自本年度供热期(2006年10月20日至2007年4月20日)执行。同时做出要求,已经补缴2005年至2006年度热费的用户,可冲抵2006年至2007年热费;不能冲抵的,供热部门要按补缴额数退还给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