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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赔付令
投保人困惑
《条例》中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任时,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同时,这一条款中规定无责赔付的适用范围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即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责任一方也要掏钱赔付有责方。
近日,哈尔滨市民赵先生驾车在道里区正常行驶时,被后面的一辆车追尾。经交警部门判定,赵先生无责任,对方负全责。保险公司定损后,赵先生车损为200元,对方的车损为800元。按照原来的保险方式,赵先生本以为等着对方掏钱为自己修车就行了。可没想到,对方的投保公司却告知他,由于赵先生投保了“交强险”,按无责方赔偿限额的有关规定,赵先生要先行赔付给对方400元钱,然后再拿着对方投保公司出具的收据,到自己的投保公司领取这笔费用。虽然赵先生没有责任,也没有从赵先生的腰包里掏钱,但已经造成出险事实,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他明年的“交强险”保费支出就要浮动增加了。
赵先生表示,自己没有责任,但要先替保险公司垫付400元钱给有责方,然后再去自己的投保公司领取,手续烦琐,让人难以理解。
记者从哈市一些保险公司了解到,自《条例》实施以来,像赵先生这样无责也进行赔付的客户出现过很多,他们大多认为这一规定很不合理。
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理赔部经理王国良表示,投保人普遍认为,谁出现的过错就由谁来承担责任。但如今《条例》中无责赔付的条款,在很多投保人的心理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理赔原则不同
导致问题出现
被人撞了,还要“赔”给对方钱,这种问题的产生,毫无疑问是《条例》实施后的一个典型现象,同时也反映出《条例》在制定条款上存在着一定缺陷。
安邦财产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理赔部的陈经理表示,“交强险”赔付之所以出现尴尬,主要是由于“交强险”与“商业险”的理赔原则不同所致。投保“交强险”的A车与投保“商业三者险”的B车相撞,由于“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赔偿原则,因此A车必须向B车赔付,有责最高赔2000元的车损,即使完全无责也要赔400元。而B车买的是“商业三者险”,按照有责赔付原则,如果无责,就不需要向A车赔偿。虽说是同一起车祸中的受害者,获得的赔偿就会不一样。
某财产保险公司理赔部的负责人表示,机动车的无责理赔是目前《条例》执行中最不合理的地方。
对此,保险业内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由于今年7月1日前投保并生效的旧“商业险”保单的保险期限基本都截止到明年6月30日,而到那时,所有的车辆都必须购买“交强险”,统一的赔付原则或许才能真正解决这种尴尬。
律师致函保监会
建议修改条款
“问题出于对法律的误读。”9日,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李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8月29日,李滨致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保监会敦促各保险公司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改变目前保险业内与法律相悖的做法。
据李滨介绍,《条例》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民法通则》中也规定,不同的机动车,虽然具体的结构、性能、用途各异,但同为高速运输工具,因此,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相互之间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自然应该按照“过错原则”来承担各自的侵权责任。由此证明,在发生事故时,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
李滨还表示,《条例》出台的目的是加强对非机动车所有者和行人的保护,有关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的约定,只是针对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使用的理赔方式,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没有关系。但现行的《条例》中,将无责赔付的范围扩大到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这便与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通则》及《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相违背。
同时,李滨认为,《条例》中的无责赔付造成不该赔的也赔了,这是典型的“显失公平”条款,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因此大幅增加。这最终使得“交强险”费率居高不下,增加投保消费者的负担,阻碍投保消费者补充“商业三者险”保费的额度。他粗略估算,现有的“交强险”保费因此被抬高了10%到20%。而剔除无责赔偿的条款,“交强险”的费率如此之高就不再有依据。
“如果保险业的这种认识被证明是不正确的,那么,原费率的公平、合理及科学性就应该重新被审视了。”李滨说,目前保险业建立在这种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基础之上的理赔机制,可能会造成保险业巨大的人力物力投入损失及行业信誉损失、保险经营成本增加等,增加保险消费者的负担。同时,《条例》中的这一条款也导致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保护受伤人能够及时、足额地拿到赔偿金的目的也无法实现。
在向保监会递交署名书面建议中,李滨希望保监会重新考虑此条款,并重新核定“交强险”费率。目前,中国保监会已正式受理李滨就“交强险”无责赔付问题给保监会的建议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