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民生
搜 索
居民“停热”遇难题
2006-10-12 11:29:53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孙红岩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10月12日电 近日,新一个供暖期的热费交纳工作已经开始,然而家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的邱女士却因此而烦恼起来。她有一套闲置三年的房子,连续两个供暖期她都申请了停止供热,但物业公司一直拒绝她的申请,要求她交纳全额热费。

  邱女士告诉记者,2004年她在南岗区保健路上的四季芳洲小区买了一套房子,由于一直没有入住,2005年的供暖期前,她向该小区管理部门——四季芳洲物业公司提交了申请,要求停止供热,但物业公司没有同意,她只好交纳了全额热费。今年的供暖期又将开始,9月8日,邱女士根据2005年实施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相关规定,再次向四季芳洲物业公司提交了申请,并准备按照规定交纳全额热费30%的热能损耗费,没想到又被拒绝了。物业公司给她的解释是,由于负责给该小区供热的供暖单位反对,因此她必须交纳全额热费。这让邱女士十分不解,难道供热条例说的不算吗?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该小区遇到像邱女士这种情况的住户不止她一个。

  9月28日,记者联系到四季芳洲小区物业公司,一名男子告诉记者,去年负责该小区的供暖单位就要求居民必须全额交纳热费,今年也是照此办理。

  记者与四季芳洲小区的供热单位取得了联系,该单位供暖中心一位姓李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为四季芳洲小区供热时,与小区物业公司签了协议,其中规定物业公司要按照全部供暖面积交纳热费。当初签订协议时,小区物业也没有反映过有住户可能需要停止供热,在合同中也没有规定。他说,供热单位只针对物业公司,而不面向住户,如果住户有何异议,需要与物业公司自行协商解决。

  记者再次联系四季芳洲小区物业,该物业公司的张经理说,当初的供热合同是由开发公司与供热单位签订的,那时也没有可以申请关栓的规定。去年新的供热条例出台后,他就与供热单位进行了协商,但没有成功。今年又有居民向物业申请关栓,他又与供热单位协商此事,但供热单位仍坚持按全部面积交纳热费。目前他正在考虑重新与供热公司签订合同。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哈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一位负责人说,申请停热的问题在新的供热条例上规定得很清楚,即“用户要求停止供热,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随后,记者就此事咨询了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律师,他说,热是一种商品,用户交纳热费就与供暖单位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建立在自由买卖的基础上,用户有权选择是否购买,供暖单位无权强行买卖。

责任编辑:岳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