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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新司法解释 讨要工钱更有“力度”
2006-10-20 11:37:53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 赵振宇
东北网10月20日电 记者从哈尔滨市劳动仲裁处了解到,劳动者讨要拖欠工资,现在又多了一条渠道,既可选择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市劳动监察大队立案要求帮助解决拖欠工资,也可到法院进行起诉。
市劳动仲裁处有关人士介绍,以往劳动者若被拖欠工资,可拿着欠条到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寻求解决办法,也就是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到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但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对拖欠工资不予受理。日前,国家对此问题作了司法解释,即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者有了多种选择。
据了解,目前哈尔滨市通过劳动仲裁处理的案件中,欠薪案占了一部分比例,劳动者付出劳动,但只换来了一张工资欠条,通过劳动仲裁后,部分用人单位不服仲裁结果,到法院进行起诉,延缓了劳动者取得应得报酬的时间。
据介绍,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