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31日电 题:到底是猪扰民还是人“犯”猪?
有关部门发出“猎杀令”,一个重要的依据是,它们“毁坏庄稼,攻击村民”,给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据统计,从2000年至今,全省野生动物危害人身及财产的事件共发生了50起。
咋一听,这个理由似乎很充分,然而专家却指出,野猪一般不具攻击性,它们之所以攻击村民,多数情况下是受到了惊吓或是担心被人类伤害而反击。野猪常光顾的地方实际上是原来没有人烟的地方,由于人活动空间的不断扩大,野猪的生活环境遭到破坏,活动范围被挤压。也就是说,是人在与野猪争地盘,而不是野猪在向人宣战。它们毁坏庄稼,大多是因为人们把庄稼种到了不该种的地方,它们攻击人,是因为人类让它们感受到了威胁。既然如此,就不应该把棒子打在野猪身上,而是应该抓住这个契机,对从前的毁林开荒行为进行一次彻底清算,加大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力度;同时建立保护野生动物补偿机制,给予受野猪侵害的农民适当的经济补偿,以平息民怨,从而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如果不问青红皂白就大开杀戒,无异于滥杀无辜,也有舍本逐末之嫌。
退一步讲,即便野猪真的已经泛滥成灾,到了非杀不可的程度,但如何杀、杀多少也是一门学问,必须科学论证。否则,不分雌雄、不论长幼地“猎捕”,不仅对减少猪害无益,甚至可能造成野猪种群的不均衡,甚至对生态环境造成连带影响。
笔者希望决策者能够重新审视这个决定,把事情想得更远一些,把工作做得更细一些,权衡利弊;否则,一时冲动,贸然行事,不仅是那些即将殒命枪口下的野猪们的悲哀,更可能是我们人类又一个无法弥补的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