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31日电 今天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播出了题为《哈尔滨重拳治“老赖”》的节目,全文如下:
主持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就有这么一种人欠了别人的债就是不还,即便法院判他还,他还是不还。
对这种人人们给他们一个称呼叫做老赖,有的时候对这种的滚刀肉一般的老赖人们真没有什么办法。但是最近在哈尔滨市民中级人民法院特点就重拳出击,老专门打击这种老赖的行为,让我们一起去看一下。
这是位于哈尔滨市中央大街附近的一家以烧烤为主的饭店,一年前,它是由一个叫张宝林的人在经营。然而就是这个张宝林,从2002年开始,陆续拖欠他人欠款。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杜娟:
我们是供牛羊肉的,因为它是烤肉城。
然而牛羊肉的供应商却很难从张宝林那里拿到货款。
杜娟:
在2003年到2004年应该是一共欠了19万多,结果我们再三催要,他给了五千块钱,现在还差18万多。
事实上,张宝林所欠钱款不仅仅是牛羊肉供应商一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戴南洋:
我的当事人在2002年6月份为三千里烤肉城业主宝林装修,做木工活,工程款为4万4千元,在工程完工后,张宝林拒绝支付这笔工程款。
虽然众多债权人多次向张宝林讨要,却难以讨回欠款。
杜娟:
开始我们还能见到他人,打电话也能联系到,后期我们每次催促都是不能成功,后来电话也不接了,人我们也见不着了。
于是共有七个债权人将张宝林起诉到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执行局一庭副庭长韩伯然:
这七起案件加在一起,标的额近70万元。
从2005年8月起,法院陆续判决,张宝林向七位债权人偿还拖欠款项,然而张宝林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且行踪不定。
韩伯然:
经我们多方查找,发现被执行人张宝林他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经法院调查,张宝林于2005年将自己经营的烤肉店租给他人经营。
韩伯然:
出租的金额是多少呢?三年就是六百万,每年二百万,而且据我们了解,从去年到目前为止,他最少收到了一万元以上的租赁费。咱们总共七起案件,总共标的额是近70万元,他有足够的能力去偿还这七起案件的欠款。
经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张宝林长期以来一直在北京活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11月初,在北京,张宝林被法院司法拘留。
警察:
你都住在什么样的宾馆?都住在哪个宾馆?
被执行人张宝林:
我住在华侨,还有天伦王朝,还有国际饭店,三个。
警察:
你在北京住的是几星级的宾馆?
张宝林:
五星。
警察:
住了多长时间?
张宝林:
住了将近5个月。
警察:
每天多少钱?
张宝林:
每天将近6百。
警察:
6百块钱。
张宝林:
嗯。
韩伯然:
从我们刑法的有关规定来说,他具备履行能力而拒不偿还,情节严重的,就应该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对他进行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目前,张宝林涉嫌拒执罪,已被移送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张宝林案件是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惩治赖帐行为,依法打击老赖,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众多案件之一。这类赖帐的案件主要涉及两方面的违法犯罪。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韩旭民:
拒不执行法院生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
通常的赖帐行为主要涉及这两个方面,要么有能力偿还债务,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张宝林就是如此。而另类则是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用于抵偿债务的财产,以达到赖帐的目的。记者也拍到了这样的案例。
哈尔滨市道外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文武:
你到我们企业搅合什么呀?我们企业是私营买卖呀!
警察:
你到法院去说去吧,好不好?
曹文武:
可以。把这个送家去。凭什么拿我手机?
警察:
把手机拿下来。
曹文武:
凭什么拿我手机?
警察:
配合我们执行,犟什么犟。
曹文武:
老李你用不着跟我玩这个,什么拘留?回去打个电话。戴一个就行了。
警察:
戴一个戴不了。
这位企业负责人是什么原因被法院司法拘留了呢?
事情人徐庆仁: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记者:
这就是那个合同?
徐庆仁:
对,这就是那个合同。
记者:
这上面具体有哪些约定?
徐庆仁:
供方是哈尔滨巨兴塑钢门窗厂,需方是哈尔滨市道外区房地产综合发发公司,签订日期是2000年5月22日。
记者:
付款呢?
徐庆仁:
付款方式是2000年10月20日前,工程款一次付清。
记者:
持续了有6年的时间?
徐庆仁:
对,6年的时间了。
记者:
就是说6年的时间没有拿到这笔钱?
徐庆仁:
没拿到这笔钱,我们要他还总是搪塞我们。
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期拖欠70余万元的货款,这家本不大的塑钢企业无法周转,被迫关停。
申请人吴子荣:
没有办法的情况下,2005年5月份我们到中院起诉。
于是,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对欠款企业哈尔滨市道外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进行了调查。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李友春:
当时到现场去的时候,我们进行调查,他们的工作人员说,某处某处房产没有卖出,我们经过调查以后,认定它确实没有卖出,我们就对没有卖出的房产采取强制措施了。
记者:
没有卖出的一共有多少?
李友春:
当时我们发现有6处,我们对其中的3处采取了强制措施。
2006年9月8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对欠款企业的3处房产进行了查封。
李友春:
查封完以后,我们对他的房产进行了评估,现在已经评估完毕,正要进行拍卖的时候,他们就提前把它处理了。
法院查封的房产怎么会被卖掉呢?
房屋买受人:
2006年9月29号我交的首付,签的合同。
记者:
交了多少钱?
房屋买受人:
我跟他商谈好了,我交14万,一共34万,我交14万,剩下的20万我准备贷款,就是这个过程。
记者:
当时看这个房子,当时这个房子是一个什么样的状态?比如像这个门等一些地方有没有查封的封条?
房屋受买人:
没有,一点痕迹都没有,一点痕迹都没有。收据是这样。
记者:
这是那个收据?
房屋受买人:
对,这是那个收据。我交房款那天他是这么跟我谈,他说,我收据给你写2005年吧,我说为什么?我说我哪天交你应该给我写哪天就行了。他说是这样,2006年这个房价就不行了,房价涨价了,你这价格就买不到了,是这样。
如此更改日期,拖欠单位的目的又如何呢?
李友出:
我们法院查封在2006年9月8号查封的,他是在今年的9月29号开发票的时候写到2005年9月20号,为了规避法院的查封,把时间提前了。
记者:
表示这个在你们查封以前就已经销售出去了。
李友出:
就已经销售出去了。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高丽娟: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或其他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对其进行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我国刑法第114条,非法处置、扣押、冻结财产罪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长期欠款不还,而又擅自变卖法院查封房产的,哈尔滨市道外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负责人实施了司法拘留。相应刑事责任已在调查当中,同时所欠款项也正在进一步追缴。
韩旭民:
执行难的危害很大,它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利益得不到实现,破坏了法治环境,经济环境,也破坏了诚信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
针对老赖们长期欠款不还,而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两种行为,哈尔滨市公检法联合出台了办理相关犯罪案件的规定,加大了打击力度。
韩旭民:
截止到目前为止,我们现在已经判刑17人,司法拘留386人,另外现在正有36起案件已经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警察:
你对下一步偿还债务有什么打算没有?
张宝林:
有打算。
警察:
怎么打算?
张宝林:
马上还钱,在一天或者下周一周二之内把钱给还上。
自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大打击力度以来,对于老赖们起到了非常大的威慑作用,案件的时结率有了明显提高。2005年与2004年相比较提高了一倍,而且大量积案被清理,仅从今年2月份以来,共清理积案近1100件,许多债权人纷纷拿到了本该属于自己的欠款。
主持人:
整个社会的建设我们讲和谐,经济社会的建设就要讲诚信,但是老赖这种行为却把和谐和诚信全都破坏了。有的时候对于老赖他们这种赖钱的行为,光靠道义上的声讨和谴责看来是不够的,通过刚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我们可以看到,遵循法律,积极想办法,有的时候是可以让这些老赖们乖乖的还钱的。
主持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就有这么一种人欠了别人的债就是不还,即便法院判他还,他还是不还。对这种人人们给他们一个称呼叫做老赖,有的时候对这种的滚刀肉一般的老赖人们真没有什么办法。但是最近在哈尔滨市民中级人民法院特点就重拳出击,老专门打击这种老赖的行为,让我们一起去看一下。
这是位于哈尔滨市中央大街附近的一家以烧烤为主的饭店,一年前,它是由一个叫张宝林的人在经营。然而就是这个张宝林,从2002年开始,陆续拖欠他人欠款。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杜娟:
我们是供牛羊肉的,因为它是烤肉城。
然而牛羊肉的供应商却很难从张宝林那里拿到货款。
杜娟:
在2003年到2004年应该是一共欠了19万多,结果我们再三催要,他给了五千块钱,现在还差18万多。
事实上,张宝林所欠钱款不仅仅是牛羊肉供应商一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戴南洋:
我的当事人在2002年6月份为三千里烤肉城业主宝林装修,做木工活,工程款为4万4千元,在工程完工后,张宝林拒绝支付这笔工程款。
虽然众多债权人多次向张宝林讨要,却难以讨回欠款。
杜娟:
开始我们还能见到他人,打电话也能联系到,后期我们每次催促都是不能成功,后来电话也不接了,人我们也见不着了。
于是共有七个债权人将张宝林起诉到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执行局一庭副庭长韩伯然:
这七起案件加在一起,标的额近70万元。
从2005年8月起,法院陆续判决,张宝林向七位债权人偿还拖欠款项,然而张宝林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且行踪不定。
韩伯然:
经我们多方查找,发现被执行人张宝林他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经法院调查,张宝林于2005年将自己经营的烤肉店租给他人经营。
韩伯然:
出租的金额是多少呢?三年就是六百万,每年二百万,而且据我们了解,从去年到目前为止,他最少收到了一万元以上的租赁费。咱们总共七起案件,总共标的额是近70万元,他有足够的能力去偿还这七起案件的欠款。
经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张宝林长期以来一直在北京活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11月初,在北京,张宝林被法院司法拘留。
警察:
你都住在什么样的宾馆?都住在哪个宾馆?
被执行人张宝林:
我住在华侨,还有天伦王朝,还有国际饭店,三个。
警察:
你在北京住的是几星级的宾馆?
张宝林:
五星。
警察:
住了多长时间?
张宝林:
住了将近5个月。
警察:
每天多少钱?
张宝林:
每天将近6百。
警察:
6百块钱。
张宝林:
嗯。
韩伯然:
从我们刑法的有关规定来说,他具备履行能力而拒不偿还,情节严重的,就应该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对他进行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目前,张宝林涉嫌拒执罪,已被移送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张宝林案件是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惩治赖帐行为,依法打击老赖,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众多案件之一。这类赖帐的案件主要涉及两方面的违法犯罪。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韩旭民:
拒不执行法院生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
通常的赖帐行为主要涉及这两个方面,要么有能力偿还债务,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张宝林就是如此。而另类则是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用于抵偿债务的财产,以达到赖帐的目的。记者也拍到了这样的案例。
哈尔滨市道外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文武:
你到我们企业搅合什么呀?我们企业是私营买卖呀!
警察:
你到法院去说去吧,好不好?
曹文武:
可以。把这个送家去。凭什么拿我手机?
警察:
把手机拿下来。
曹文武:
凭什么拿我手机?
警察:
配合我们执行,犟什么犟。
曹文武:
老李你用不着跟我玩这个,什么拘留?回去打个电话。戴一个就行了。
警察:
戴一个戴不了。
这位企业负责人是什么原因被法院司法拘留了呢?
事情人徐庆仁: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记者:
这就是那个合同?
徐庆仁:
对,这就是那个合同。
记者:
这上面具体有哪些约定?
徐庆仁:
供方是哈尔滨巨兴塑钢门窗厂,需方是哈尔滨市道外区房地产综合发发公司,签订日期是2000年5月22日。
记者:
付款呢?
徐庆仁:
付款方式是2000年10月20日前,工程款一次付清。
记者:
持续了有6年的时间?
徐庆仁:
对,6年的时间了。
记者:
就是说6年的时间没有拿到这笔钱?
徐庆仁:
没拿到这笔钱,我们要他还总是搪塞我们。
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期拖欠70余万元的货款,这家本不大的塑钢企业无法周转,被迫关停。
申请人吴子荣:
没有办法的情况下,2005年5月份我们到中院起诉。
于是,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对欠款企业哈尔滨市道外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进行了调查。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李友春:
当时到现场去的时候,我们进行调查,他们的工作人员说,某处某处房产没有卖出,我们经过调查以后,认定它确实没有卖出,我们就对没有卖出的房产采取强制措施了。
记者:
没有卖出的一共有多少?
李友春:
当时我们发现有6处,我们对其中的3处采取了强制措施。
2006年9月8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对欠款企业的3处房产进行了查封。
李友春:
查封完以后,我们对他的房产进行了评估,现在已经评估完毕,正要进行拍卖的时候,他们就提前把它处理了。
法院查封的房产怎么会被卖掉呢?
房屋买受人:
2006年9月29号我交的首付,签的合同。
记者:
交了多少钱?
房屋买受人:
我跟他商谈好了,我交14万,一共34万,我交14万,剩下的20万我准备贷款,就是这个过程。
记者:
当时看这个房子,当时这个房子是一个什么样的状态?比如像这个门等一些地方有没有查封的封条?
房屋受买人:
没有,一点痕迹都没有,一点痕迹都没有。收据是这样。
记者:
这是那个收据?
房屋受买人:
对,这是那个收据。我交房款那天他是这么跟我谈,他说,我收据给你写2005年吧,我说为什么?我说我哪天交你应该给我写哪天就行了。他说是这样,2006年这个房价就不行了,房价涨价了,你这价格就买不到了,是这样。
如此更改日期,拖欠单位的目的又如何呢?
李友出:
我们法院查封在2006年9月8号查封的,他是在今年的9月29号开发票的时候写到2005年9月20号,为了规避法院的查封,把时间提前了。
记者:
表示这个在你们查封以前就已经销售出去了。
李友出:
就已经销售出去了。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高丽娟: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或其他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对其进行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我国刑法第114条,非法处置、扣押、冻结财产罪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长期欠款不还,而又擅自变卖法院查封房产的,哈尔滨市道外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负责人实施了司法拘留。相应刑事责任已在调查当中,同时所欠款项也正在进一步追缴。
韩旭民:
执行难的危害很大,它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利益得不到实现,破坏了法治环境,经济环境,也破坏了诚信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
针对老赖们长期欠款不还,而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两种行为,哈尔滨市公检法联合出台了办理相关犯罪案件的规定,加大了打击力度。
韩旭民:
截止到目前为止,我们现在已经判刑17人,司法拘留386人,另外现在正有36起案件已经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警察:
你对下一步偿还债务有什么打算没有?
张宝林:
有打算。
警察:
怎么打算?
张宝林:
马上还钱,在一天或者下周一周二之内把钱给还上。
自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大打击力度以来,对于老赖们起到了非常大的威慑作用,案件的时结率有了明显提高。2005年与2004年相比较提高了一倍,而且大量积案被清理,仅从今年2月份以来,共清理积案近1100件,许多债权人纷纷拿到了本该属于自己的欠款。
主持人:
整个社会的建设我们讲和谐,经济社会的建设就要讲诚信,但是老赖这种行为却把和谐和诚信全都破坏了。有的时候对于老赖他们这种赖钱的行为,光靠道义上的声讨和谴责看来是不够的,通过刚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我们可以看到,遵循法律,积极想办法,有的时候是可以让这些老赖们乖乖的还钱的。
今天的节目就是这样,感谢您的收看,我们明天同一时间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