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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提升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006-11-01 11:33:37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李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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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1日电 今天出版的《黑龙江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全面提升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农业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它不仅填补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法律空白,而且为新时期推进我国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充分认识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大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是确保消费者身心健康的有效途径,是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是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与国际接轨的客观要求,是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根本保证。

  作为农业大省,黑龙江省建设现代农业的任务十分迫切和繁重。从目前看,建设现代农业,必须建立与现代农业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依法保障农业生产、加工、包装、销售全程质量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调数量与质量并重,明确要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为发展现代农业指明了方向。同时,这部法律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公众健康放在突出位置,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为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规范农产品生产、销售行为和市场秩序,保证公众农产品消费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具有劳动力优势的园艺、畜禽和水产品本应在国际市场上有强大的竞争力,但从现实看,效果并不明显。其原因就在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无法可依,进而成为一些国家对我国设置农产品贸易技术壁垒的重要借口之一,严重削弱了我国优势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因此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既能有效增强我国农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也为解决我国农产品的国际贸易摩擦提供法律依据。更值得一提的是,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将促使我国农业发展从追求数量为主,转移到在保障数量安全的同时、更加注重产品质量特别是质量安全上来。这对黑龙江省充分发挥农产品生产和输出大省的产品优势和区位优势,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抓好贯彻落实,全面提升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迈入了法制化轨道。作为该部法律的执法部门,我们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大力开展宣传贯彻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增强广大农业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组织农业系统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吃透法律内容,为做好法律宣传及实施工作打好基础。近期,将集中力量重点开展好如下四项工作:

  一是从源头抓起,强化农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安全监控。农产品生产周期较长,环境复杂,可控因素少,我们要在加强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控制的基础上,把源头治理作为重点,切实加强管理。首先,建立农产品生产环境评估制度,积极推行农资连锁经营和统一配送服务,建立“限用、禁用农药销售登记制度”,积极推行农药购销、农业投入品使用台账制度,严厉打击擅自添加剧毒农药行为。第二,加大农业标准化实施力度,全面提高农业标准化水平。第三,抓好农业生产全程质量安全监督。依法实施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逐步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质量安全信息可查询。

  二是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是防止和杜绝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入市场与消费环节的重要措施。我们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在批发市场、超市等大型农产品销售场所实行准入制度,为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可追溯打好基础。

  三是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工作。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我们要抓紧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各级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建设,尽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增强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确保消费安全。

  四是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了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农业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既要注重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自律性检测室,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又要切实加快制定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服务能力,不断开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新局面,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