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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2006-11-06 13:27:41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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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6日电 根据选举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