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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为啥出现"权利不等式" 透视哈尔滨供暖"怪现象"
2006-11-07 10:26:17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韩丽平 李宝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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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7日电 哈尔滨市冬季供热已有半月,全市开栓率已达99.46%,但仍有住户没有住上暖屋子。而且,延迟开栓供热、供热不达标、供热报销歧视女性、供热企业放弃供热等种种“怪现象”,每年都在重复发生。这些“怪现象”最终的受益者是供热企业,受害的却是众多百姓。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这些“怪现象”显得尤其不和谐。

  供热企业,总拿管网“说事”

  每年的供热期里,不是这个供热公司借口管网老化进行抢修推迟供热,就是那个公司锅炉能力不足无法保证供热标准。而这些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根本无法立足的理由,却总能成为一种堂而皇之的借口。

  道外龙信家园小区今年就发生了不供热问题。该小区由两栋13层高的楼房组成,共有居民317户,大多数居民是2001年入住的。小区供热由附近的宇轩小区锅炉房统一提供,但多数住户室温不达标。物业有关人士说,该区域供热系统不匹配,这几年他们是冒着极大危险为龙信小区供热的,今年管网已接近老化期,加压供暖危险越来越大,必须进行管网改造,但是改造却是在供热期开始之后的10月25日才完成的。

  本有利于供热的分户供热改造,如今也成了延迟供热的理由。供热开始之后,在道里区安广街125号院内,一些工人仍在进行分户供暖施工,很多楼道内的分户管线还没有连接完,一些通往居民家的管线还没有铺设。一位施工人员说,有些居民不让在住屋里跑管线,所以工期拖后。而在南岗区文景街88号,该楼内分户管线也没有在10月20日前接好。据市民张先生反映,由于该楼居民绝大多数不同意,而同发物业公司强行施工,由此出现了改造常常处于半停工状态。

  家住抚顺街的孙先生说:“供热公司冬季供热,夏季维修改造管网,这是正常的工作。如今,有的供热公司却在冬季供热来临时改造老化管网,供热开始了却改造不完,就把责任完全推到居民那里。我看,这有故意推迟供热时间的嫌疑。”

  “热既然有商品属性,就应该按市场交易的契约关系来对待。不论是什么原因,供热推迟或不达标等都是不允许的,这样的商品就是残次品。”孟繁旭律师事务所的刘惠民律师说。

  冬季漫长,百姓索赔路更长

  从每年的10月20日到来年的4月20日,哈尔滨市的供热期达183天。但在这漫长的供热期内,尤其是供热初期和末期,总有一些居民室温达不到《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供热标准:居民居室内6时至21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

  为保证供热条例的实施,哈尔滨市供热管理部门要求供热单位在自己的供热区域按住户数量的3%设定测温点,每周测温一次,每天电话访问一次。居民怀疑室温不达标时,可就近到测温点申请测温。用户室温低于规定温度或约定温度的,可向供热单位投诉。省供热条例规定,供热单位应当自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自用户投诉之时起72小时内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日起,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

  在2004年至2005年供热期,哈市供热办共收到2万多件投诉,其中57.25%投诉室温不达标。过去,由于检测时间、地点、要求及检测仪表等各不相同,热用户和供热单位常常因为测量温度不一致而互相争执,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一些热用户便起诉到法院,但法院因为没有计量温度的权威尺度,难以采信证据而不能受理。今年,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居民住宅供热室内温度计量检测规范》规定,热用户只要拿着专业计量机构出具的、具有权威性的室内温度计量检测报告,就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维权,要求供热单位把未达标的供热时间折算成热费退还给自己。热费按天数的计量方法是:每平方米热费除以供热天数就是一个供热期内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热费数,即34.55÷183≈0.189元。

  在采访中,一些用热居民认为省供热条例不公平。道里区居民王先生说:“居民既然交费是按183天计算,供热公司应该保证全部达标,一天不达标就要退还一天的热费,而不是经维修3天之后,仍然不达标才开始计算。如果经维修后第3天才达标,那前两天的损失也应该退还。”而另有居民认为,供热条例的这项内容缺乏可操作性:如果想让供热企业退回所有不达标天数的热费,就得让有关部门天天到家里测温,测温的费用谁出?而且这样谁也折腾不起。

  省法重律师事务所李效桐主任律师提醒:家里供热不好的居民一定要与供热企业签订合同,因为合同是最有力的证据,否则将没有维权依据。

  延期供热,企业未退一分钱

  哈尔滨市供热期自每年10月20日开始后,总有一些供热单位不能按时开栓供热,但热费却是全额收取。省供热条例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但条例没有规定供热单位擅自提前停热或推迟供热应负怎样的责任,是否应退用户热费。

  对此,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惠民说:“既然政府规定了供热开始和停止的时间以及热费标准,就意味着供热时间和热费是对等的,不允许任何一方违反这项法规。供热公司擅自减少供热时间,除了退还应退的热费外,还应令其双倍返还减少供热时间的损失。”

  据新乐小区2号楼2单元居民刘先生讲,往年供热单位在供气开始的几天内,保准会出现停气。找锅炉房询问缘由,公司的人总会解释说:“锅炉坏了,这几天得抢修。”这一招数用多了,大家就看出了“门道”,这是供热单位节省燃料的一种“固定套路”。

  因此,居民们对供热公司减少供热时间这个问题很不满意。家住香滨路的高先生说:“热费定价既然包括维修费,就表明热费中包括了维修的费用和工作损失。因此,不论是延迟供热还是提前停止供热,或者在维修期间停止供热,这些时间的热费都应该退还给我们用户。”

  在走访中,一些用户纷纷提出,政府要制定法规,不让供热公司有机可乘,以减少规定的供热时间,损害用户利益。

  “减少供热时间,本身就是对用户的一种损害。冬季在哈尔滨,热是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减少供热时间不但会损害居民的健康,而且还要增加因用电热器、添加衣物等造成的不必要的开支。因此,对减少供热时间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理应赔偿居民。”省法重律师事务所的李效桐说。

责任编辑:孙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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