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13日电 买房时,购房者到底该支付多少公摊费?销售停车位、电梯内的广告收益费、阳光大厅的摊位租赁费等收益该归开发商、物业公司还是全体业主?这几年,大家就此争吵不休。今年1月,按照国家规定,哈尔滨市海富名都小区全体业主将小区内22个单元的电梯及阳光大厅的所有权收回,由“业委会”负责经营。为规范管理这部分收入,今天,海富名都业主监督委员会正式成立,这在哈尔滨尚属首次。
争回公摊面积 经营造福业主
海富名都“业委会”主任孔昭柱介绍,该小区公摊面积、公共设施设备原由物业公司经营管理,“业委会”只能分得收益中很少的一部分。在查阅了国家相关规定后,他们意识到小区内的公摊面积、公共设施设备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今年1月,“业委会”向物业公司——昆仑物业发出《通知》,将小区内24部电梯广告经营权及阳光大厅内的摊位租赁权收归全体业主所有。仅今年一年,上述两项收入就达4万元。目前,“业委会”的财务管理委托给了哈尔滨一家财务管理公司,其收入主要用于业主福利。
孔昭柱说,因一些业主工作繁忙,致使业主大会的召开十分困难。为此,他们按照南方一些小区的做法,成立了业主监督委员会,对“业委会”的工作给予监督和指导。下一步,他们将与开发商进行协商,争取将小区内车库的经营权收归全体业主所有。
既分摊又出租 两次盘剥业主
据了解,所谓公摊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井、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一些开发商将不属于公摊的部分以分摊方式销售给业主的同时,还把这部分面积单独出租或出售给业主。也就是说,同一块地方,既分摊又出租,赚了两次钱。专家指出,这种行为是典型的欺诈行为。据业内人士介绍,开发商主要用三种手段进行“公摊欺诈”:一是增加公共建筑的内容,将原本没有或不该列入的面积列为公摊范围;二是在不增加公共建筑数量的前提下,将测量面积人为加大;第三是调高公摊系数,在不改变实测公摊面积的前提下,增加每户的公摊面积。事实上,这三种方法常被开发商交叉使用。
车位的所有权 属于全体业主
为理顺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的关系,国家2003年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至于业主与开发商争论不断的小区车库、车位所有权问题,新《物权法》草案中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当然,新《物权法》目前还只是草案,有专家估计,《物权法》获得通过的时间不会早于明年3月。有关人士认为,车位没有产权证,更谈不上进行产权分割,产权转让。从这个意义上说,车位的产权仍属于全体业主,购买或租赁车位者所获得的只是使用权。
背景链接:
2003年冬,海富名都小区建成,750余户居民陆续入户。
2005年12月10日,海富名都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成立。
2006年1月23日,海富名都小区“业委会”向物业公司——昆仑物业发出《通知》,将小区22个单元的电梯经营权及阳光大厅内的摊位租赁权收归全体业主所有。
2006年4月13日,海富名都小区“业委会”与昆仑物业签订2006年物业服务合同,结束了“业委会”与物业公司长达4个月的合同条款维权交涉。
2006年11月12日,海富名都小区自发组建业主监督委员会。